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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印发《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

 旷达致远 2022-10-06 发布于福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县”战略,优化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县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解决引进人才在宝创新创业期间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才公寓是为全县各类人才提供的公益性、临时性、过渡性租赁类住房,纳入县公共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负责县人才公寓分配统筹协调;县人社局负责各类人才资格审核;县住建局作为县人才公寓筹建、管理部门,县住房保障中心在其领导下主要负责公寓分配入住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租赁条件

第四条 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我县城区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宝应县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 A-E 类人才。

2.企业全职引进来宝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学历人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

3.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研究生、本科学历人才(其中公办学校为招录的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公务员或事业人员。

4.经上级组织安排,来宝挂职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

5.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认可的其他人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五条 租住人才公寓由人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宝应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个人)》。

2.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以企业名义申请的,由企业所在镇(区)或主管单位填写《宝应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企业)》,并提供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入住人员信息资料等。

第六条 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实行分级审核制度,即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后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县人社局对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资格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中心)与人才签订租赁合同后,正式安排房源入住。

第七条 当申请人数超过可用房源时,人才公寓根据人才分类,优先保障高层次人才入住。

第八条 人才首次签约入住的,租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到期后需继续租住的,由人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前 1 个月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续租手续,经审定同意后再行续签。同一人才续签时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四章 租赁费用

第九条 县人才公寓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类补贴、租补分离”,承租人或承租单位须按租赁协议及时缴纳租金(含物业费、公摊水电费和押金,并按时缴纳水、电、燃气等费用。

第十条 符合入住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补贴或优惠。其中企业引进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可向县人社局申领综合补贴(含租房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按照正常租金的 30%、40%、50%缴纳,同一人才补贴优惠期限不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 县人才公寓租金根据户型大小确定,其中 90㎡及以上户型租金为 1500 /月、60-90 ㎡户型租金为 1000 /月、60 ㎡以下户型租金为 600 /月。

第十二条 县人才公寓租金、押金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收取,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押金在承租人退租时退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负责按月代扣公寓租金及水、电费用。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房间,确需调换房间的由承租人书面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经县住建局审核同意,并报县人社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承租人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寓进行二次装修、改建, 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正常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人自行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应妥善安装使用,若引发的安全事故由承租人负责,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承租人退租人才公寓时,承租人及承租单位须在 10 日内缴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腾空住房并交还门卡、水电卡及燃气卡。经县住房保障中心检查确认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后,承租人及承租单位与县住房保障中心解除租赁合同,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在合同到期后 10 日内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租住期限内,县委人才办和县人社局、住建局应联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及承租单位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承租人所在单位或承租人已经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

2.承租人调离(包括辞职、辞退、自行离职)我县的。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4.承租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的。

5.承租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6.承租人拖欠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7.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定的。

8.其它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情形。

承租人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其安排最长 1 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数额缴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3 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商县人社局、住建局、财政局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   源:宝应发布

审核人:李加军

发布人: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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