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系争“股权转让协议书”第4条第1款关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解释:系争条款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但是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并非一定属于违约,需要判断其行为是否系在履行抗辩权,此外,即使合同一方构成违约,亦需要判断守约方解除合同是否符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2.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本质在于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故在计算原股东(转让人)所享有股权和债权的转让价款时,必须将新股东(受让人)支付给目标公司的钱款考虑进去,否则将背离承债式股权转让模式的本质。 3.法律不保护恶意的当事人;在不考虑新股东(受让人)履行抗辩的前提下,原股东(转让人)行使约定解除权,也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不得滥用。
以上资料来源于崔建远著:《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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