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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良知该有多么重要

 Frank_Chia 2022-10-06 发布于北京

古人云“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可见诚信对于做人该有多么重要。但本律师认为,如果将良知与诚信相比较,良知似乎更为重要。

多少年来,在接待咨询、处理法律事务、办理案件过程中,除了对当事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外,每每还要強调“良知”二字。这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生怕自己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在聘请律师之后,误以为律师精通法律,能言善辩,就可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为此曾发表一篇论文《黑白之辩》,集中给予澄清。

作为律师,一方面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决不能为了多挣几张钞票而出卖灵魂,丧失良知,去干见不得人的勾当,为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能帮助当事人去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叮嘱并要求自己一方的当事人除了尊重证据事实、尊重法律之外,还要心存善念,不忘良知。

良知是一个人内心深处最美好的精神境界。不仅基于诚信,而且高于道德,甚至超越了法律。提醒、要求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涉及诉讼时心存善念,不忘良知,虽然标准有点高,困难亦有不少,而且未必人人都能理解,都能做到,但无庸置疑的是,那怕有少部分人做到了,或者部分做到了,社会效果都是良好的。随着这些当事人及亲朋好友的传播、影响,会产生广泛的正能量,起到积极的教化作用。

所谓良知并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会因为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所主张的权利诉求密切相关,尤其是当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冲突,相背离的时候更显得重要。

无论是公检法侦办审理刑事案件,还是法院、仲裁机构审理民商事案件,都强调并认可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这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但客观事实则是已经真实发生,但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复制,无法用证据证实的事实。但就当事人而言,对于客观事实是亲历者,心里最清楚。譬如朋友之间四目相对张三把十万元现金借给了李四,没有书写借据,没有证人在场。若李四丧失良知,欠债不还,拒不认账,张三打官司胜诉的概率几乎为零。如果律师为李四代理,只图胜诉挣代理费显然也无可厚非。但李四如果把实情告诉了律师,律师不劝说李四基于良知还债,那这个律师便是丧失了良知。李四在律师劝说后坚持不还债,要求律师必须胜诉,显然是李四丧失良知。律师为了李四的所谓合法权益打赢了这个官司,也属丧失良知。正确的做法完全可以拒绝代理,亦不违反职业道德。虽然不能向张三透露真情或作证,但至少可以对李四施加正面的影响。

上面是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但在现实生活中,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应该按照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裁判以外,仍然需要良知的补充。人际关系才能良性发展,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都应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呼唤良知,推崇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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