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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倒楼事故鉴定说起老楼加装电梯

 Loading69 2022-10-06 发布于四川

那些鼓动老楼加装电梯的“各方人士”,为了取得老年业主的盲目信任,闭口避谈责任,不谈加梯是业主自治行为,有问题自负其责;也不提醒业主:政府不可能为其各种风险兜底;问起主体结构受影响,谁负责终身责任制?谁负责保修与赔偿?不是王顾左右而言他,就是用“有正规公司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有鉴定、评估,主管部门安监审查,批准”来搪塞。综观中外那些倒楼及质量问题,又有多少未经过这些手续?包括前不久的长沙倒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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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倒楼鉴定案例不是题外之谈。对结构所谓鉴定、评估、审批是否都正确科学?除了与从业者水平、能力、经验、职业道德有关,与造成房屋倒塌原因机理、复杂程度有关,还与主持者立场观点有关。千万别天真幼稚,无条件信任!

有作者对我国历年来发生59起倒楼事故分析统计,施工方难昝其责,但勘察、设计方往往分別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其中主要责任占88%比例。

也有意外的是2009年上海倒楼事故;以某设计集团院士领衔专家组鉴定认为:原因是施工问题,楼后堆土、楼前挖坑形成的压力差造成倒楼;设计方浙江某设计院无任何责任。引起轩然大波,有的网友调侃说上部结构质量非常好、倒而不散,尤其是玻璃未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设计院顾问总工周果行发表多篇评论,认为“设计是主因,施工是次因,堆土是诱因”;设计方一味为建设单位省钱,对深厚软土地基、釆用壁厚仅80mm的长33米的PHC400-80-33预应力管桩、抗剪力差,而没有选用钻孔灌注桩;未按设计规范要求在高层建筑设计地下室,基础用的承台梁条形基础,埋置深度仅2米较浅,抗剪力及抗倾覆差;违反先地下后地上施工程序,而未采取措施;基坑支护设计采用的土钉支护,而不是采用有效防止边坡失稳、降水影响相邻建筑基础的桩墙合一支护;而且设计团队是无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借图签临时组建的、搞业余设计的草台班子,违反国务院住建部的执业规定。个人觉得建设单位乱指挥、施工方无知无畏野蛮施工,监理方未尽责任;咎由自取;但设计方至少应负部分责任。还有审图,监管难道没有责任吗?当然,毫无意外的是法院判决依据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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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独有偶。碰巧的是:该甲级设计院同时承担我服务过的江苏省某市某公司开发的高层小区项目,开发公司项目经理系建校中专生、结构专业水平低,从业资历浅;听朋友介绍,设计方请客吃饭等,选择了该设计院负责规划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我是董事长后来请来的总工程师,一接触就发现是业余设计,技术负责人是其他院的,很多重要岗位用的是刚毕业的学生,缺乏设计经验,结构设计连桩的特征值与极限值也分不清,甚至有的承台下无桩布置;除了3次当面提意见,我分8次提了113条书面意见,大多是涉及结构、建筑消防、其他专业的强制性条文;最后主张换设计单位。我的意见得到管理层部分人支持,但总经理偏听偏信老乡关系的项目经理意见,否决我的建议;只能对总经理及董事长申明:图纸质量问题造成后果本人皆不承担任何责任。赶进度突击设计的一期施工图纸竟然被当地审图中心审核通过;留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直到上海倒楼后,公司考虑销售影响,才终止合同更换设计方,该设计院很牛,高价聘请了浙江名牌律师,打起250 多万元的高额设计费索赔官司,对方大律师确实经验丰富,第一时间取得各种证据;而且伪造了扩初设计文本,以假乱真(合同中有规划方案,扩初设计要求,当地规划部门不要求审批,于是设计方没有做)。本人作为代理人,与律师合作,整理了高一米的各种图纸资料,对照各种专业设计规范,委托建模验算,找出许多违反强制性条文内容,收集各种证据,在仲裁庭败诉(后了解该庭长去杭州“考察”,接受招待;)陪审大律师私下实话实说:不懂设计知识,听得云里雾里,纯属糊涂官司糊涂判,说是“感情官司”也不为过。

我们不服仲裁,越战越勇,整理材料,去中级法院申诉,获受理;据了解:仲裁庭长也是该法院退休庭长,已通过关系向承办庭长介绍过案情;但庭长年富力强,主持公道,花了两个月深入了解证据事实、建筑法律法规;几次开庭听取辩论,我们最终输赢了官司,除首付的几十万方案规划设计费,一文未付。对方律师心服口服。

3.老楼加装电梯,涉及原主体结构从勘察、设计、施工、交付使用,业主室内装修,几十年长期使用过程变迁;有的设计施工资料不全甚至丢失。由于降低门槛,承包资质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加装电梯造成主体结构影响,有的马上发生裂缝,也有的3~5年,甚是等台风、暴雨、飓风、地震才能显现后果;下水道改管有的马上发生堵塞泛污水上楼,也有的过一段时间才会发生;即使发生问题,由于老楼设计标准低,強度低,基本都是预制板砖混结构,有的构造柱与圈梁未设计,或设置低标准;经不起敲敲打打、伤筋动骨。如若鉴定,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过了加装电梯保修期,仅电梯本身保修两年之内,不含主体结构;承包方基本以老楼本来质量有问题、裂缝是老的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有的承包方在合同中已经排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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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厦门加梯造成危房事故,至今也没有得到确实鉴定结果报告,业主获得赔偿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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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从本人介绍的几个案例应该得到启发:业主专业知识有限,不可知因素太多,很难维权。还是自己冷静思考,权衡利弊得失,行使自主权利。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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