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袁雪石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版,第268-271页。 第四十四条【告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微言要义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①] 本条来源 原法第三十一条。 立法演变 一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条文释义 一、规范意旨 告知当事人其行为违法,以案说法,避免当事人不知法,预防下次再犯;对于知法犯法的人,施以惩戒,以敬效尤。告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被撤销。告知有利于发现客观事实,同时也是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体现,能够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矫正和预防功能。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从文义上讲,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即只要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正式签发行政处罚决定,则行政机关都应当依照本条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告知义务的履行可能不是一次,而是要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整情况逐次告知。有判决指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告知后,如果有新的证据证实拟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并在量上增加,将导致原处罚告知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改变、处罚幅度加重的,应当将该情况告知拟被处罚人,听取其陈述、申辩。[②] 行政执法人员要树立正确的告知义务观。从发现事实真相角度来看,行政执法人员的视角是局限的,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充分陈述申辩后,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否则,行政处罚决定经不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考验。 三、告知的内容 告知是当事人的重大行政程序权利,适用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特别注意简易程序也要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本次修订增加了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增加的主要考虑是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不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给予当事人更重的处罚,参照物是行政机关最初告知的初步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告知的内容就是拟作出的初步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对象与之前告知程序中的对象不一致的,则人民法院在认定行政相对人时,应当以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为行政相对人。[③] 除了被告知的权利外,当事人还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权利。行政机关需要在告知书当中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如,不能笼统地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权,而是应该结合具体案件告知当事人的复议救济权。[④]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⑤] 法条关联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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