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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任何事物都应该自觉地待在自己应该待的位置上(跟我学易经 一德)

 一德老师 2022-10-08 发布于广东

初、二、三、四、五、上,一个卦(全局、大局)有六个爻(局部、个体)。

一般在易学哲理中认为:

【阳爻】应该处在初(一)、三、五爻的“阳数”(奇数位)之位上,才是合理及应当的,这也是其对应的“阳性”事物较易稳定巩固存在的位置。

在我国一般传统的易卦概念中,“阳爻”对应表示“阳”性的、“刚”性的、“实”的、“存在”的、充满动力及活力的主动性事物等。

【阴爻】应该处在二、四、上(六)爻的“阴数”(偶数位)之位上,才是合理和应该的,这也是其对应的“阴性”事物较易稳定巩固存在的当然之位。

在一般传统易卦的阴阳概念中,“阴爻”对应可以表示为“阴”性、“柔”性的、“空”的、“虚”的、“不存在”的以及没有任何动力及活力的被动性事物等。

如果【阴爻处在阳爻】应该处在的位置上,或【阳爻处在阴爻】应当所在的位置上,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发生,都是不应该、不合理、不正常的,即违背正常阴阳相处的规律的现象。它往往表示的也是一些不稳定且不应该发生的(易卦爻的)结构状态。

假若:

爻是处在卦中,一(初)、三、五“阳数”爻的位置上,就称作为是“阳位”。

表述的是,“阳”性事物、“刚”性的事物、实在的事物、存在的事物、充满动力及活力的事物、主动性事物等应该处在的位置。

如果:

爻是处在卦中,二、四、六(上)“阴数”爻的位置上,就称作为是“阴位”。

表述的是,“阴”性事物、“柔”性的事物、空虚的事物、不存在的事物、没有任何动力和活力的事物、被动性事物等所应该处于的位置。

如果:

“阳爻”处在一(初)、三、五爻的位置上;

“阴爻”处在二、四、上(六)爻的位置上,

这在“爻位”的性质中,就会被称作为是“当位”。

又名之为“得位”、“在位”、“正位”、“当正”、“得正”、“处正”、“位正”、“正”等易学专用术语或名称。

用句平常的话来讲,其意思就是讲:

任何事物都应该自觉地待在自己应该待的位置上。

这种“当位”、“正”等的概念,一般表示为吉、好、正确、应该、正当、应当、正常、顺利、就是等的肯定的意思。

比如:《周易集解》中:

在解释“坎”卦六四爻爻辞结果“无咎”时,虞翻曰:“得位承五,故无咎。”

在注解“屯”(呈)卦初爻的“利居贞”的原因时,虞翻曰:“得正得民,故利居贞。”

在注释“家人”卦六二爻爻辞原因时,荀爽曰:“六二处和得正。”

假若:

二、四、上(六)爻这些“阴爻”所应当处于的位置,被“阳爻”所侵占;

反之,一(初)、三、五爻这些“阳爻”所应当占据的位置,被“阴爻”所占据,这两类情况说明的是各自处在了自己不应该处的位置上,就会被称之为是“不当位”,又叫做“不得位”、“不在位”、“不正位”、“不当正”、“不得正”、“不处正”、“位不正”、“不正”、“失正”、“失位”等易学专用术语及名称。

意思是说,它们都处在(占据)了自己不应该处于的位置上。

这种“不当位”、“不正”等的概念,一般表示为不吉利、不好、不正确、不应该、不正当、不应当、不正常、不顺、不是等的否定的意思。

但是表示的不一定都是“凶”的概念和意思。

因为不应该、不正常、不正当、不顺利、不是的事,不一定都是凶险的事。

比如,《周易集解》中:

在解释“否”(晶)卦六三爻爻辞的原因时,荀爽曰:“今以不正,与阳相承……违义失正,而'可羞’者以'位不当’,故也。”

在注解“比”(呈)卦六三爻爻辞的原因时,“子夏易传”曰:“处非其位。”

在注释“讼”(三)卦上九爻爻辞的原由时,“九家易”曰:“初二三四皆不正。”

在解释“遁”(三)卦九五爻爻辞“贞吉”的原因时,虞翻曰:“当位应二,故贞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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