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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篇 · 经济性裁员也要依法办理,随意裁员不合法

 kuan5826 2022-10-08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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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河海市某电镀公司新建临时废水处理池,在开始运行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小溪里,严重破坏当地环境。环保部门对其处罚后,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拟裁员30人以上,没有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老马是与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被裁员。刘某在公司工作16年,还有三年就到法定退休,也被裁员。小丁有职业病,在治疗期内也被裁员。电镀公司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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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

























因公司经营困难而裁员,应如何做才能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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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电镀公司违法问题如下:该公司未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并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劳动者没有过错,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老员工和困难群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第二款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刘某在公司工作16年,还有三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龄。所以,公司应尽量保留刘某的工作权利。

不得裁减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小丁有职业病,在治疗期内被裁员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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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 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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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八五普法】系列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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