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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侵入律师行业,是灾难还是机遇?

 lawyer9ac8cs7b 2022-10-0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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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想写篇小文,呼吁资本远离律师行业,可总觉得自己人轻言微,作用不大。眼睁睁看到资本在律师界攻城略地,我忍不住了,终于鼓起勇气,将自己的想法写下来。如果对行业有益处,那就再好不过了,如果没有作用或是被认为观点错误,那就当个纪念吧。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和律所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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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15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25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59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很显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不是商人,律所合伙人也区别于商业组织的投资人。
律师是提供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我们收取的是劳动报酬,收费办法由行政部门制定。律所的合伙人是本所律师中愿意投资合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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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所和商人的明显区别

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社会公共产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农业产品,这种服务是要人亲自提供的,有人身依附性,不可以依靠工业生产线;
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只能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唯一目标和价值,律师没有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
三、律师最宝贵的东西是时间,提供服务时,与当事人的人生是有重叠的,是互相陪伴的过程,而商品一旦售出,卖家只需要提供售后服务;
四、律师收取的是费用,而不是货款,前者的标准受行政机关严格限制,后者则是基本靠市场调节;
五、律所的设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而公司的设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六、律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还不是商业合伙,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
七、律所股份不能被继承,因为这个股份依附的载体是该合伙人自己,而公司的股份是可以被继承的;
八、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允许律所上市,而且几乎没有成功的例子,可见绝大多数国家抵制资本进入律师行业。

公司和商人的本义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商人是依法从事工商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然人。公司是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载体。
商人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流通、创造社会财富、增加就业、贡献税收、赚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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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行业现状


国家处于经济腾飞的好时代,法治事业有了长足进步,但律师业的营利性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虽可以放手去搏一搏,可终究还是政府赏饭吃,没有产业政策的保障。
即使如此,资本还是非常迅猛地进入律师行业,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少数富翁律师,利用自己原始积累的资本,以自己创设的事务所为母体,在全国各地迅速扩张,全然不顾什么合伙连带责任、服务质量保证、行业发展规律,只顾跑马圈地,巴不得所有律师都在他的一个机构执业,殊不知,规模也是风险
二、社会资本直接收购律所,一切按商业手法操作,律师和登记合伙人都不是律所的主体,只是投资人赚钱的工具。

投资律所真的能赚钱吗?

我们再来看看律所的分配模式

提成制事务所的平均提成在75%左右,事务所留存25%,去掉15%的税收,毛利润也就10%左右,收费一个亿,也就是1000万毛利,除去办公成本、营运成本,估计也就300万利润,这里还没有考虑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风险。全中国3.8万家律所,亿元所也就二百多家,也就是说律师行业很难有高利润,投入与产出是不成正比的
有几家全国性大所甚至对外宣称执业零成本,这不但不符合商业规律,也不符合行业惯例,真的不清楚他们图什么,这里面的文章,想必每位律师都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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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的利润点无非是这么几个:
律师的留存(基本上难以抵销其占用的成本)
年终返税(政策像十五的月亮,一天一个样)
现金流的利用(以短期保本理财或约定存款为主)
律所形成规模和品牌后转让股份(卖高伙头衔以收回前期投资成本)
我们要特别注意现金流(资金池)的利用,据说有些律所会将其挪用,去投资资本市场,这是十分危险的,因为这些钱都是律师们待提取的提成或归档费用,一旦投资失败,会出现挤兑,江湖中已有不少这样失败的例子。

资本是要盈利的,它会改变律师行业方向,而国家又没有确认律师职业的营利性这是根本性的冲突。如前所述,律所的利润点十分有限,大部分是不赚钱的,资本进来后,如果不能有合适的利润,它一定会知难而退,受害的一定是那些初涉行业的年轻律师,后果不堪设想。
律所难盈利,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律师要合伙开事务所呢?打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就像买房子一样,有钱就买一个,好好打理它,房子就像个温暖的家,这里承载着买房者的很多期待;如果暂时没有能力,那就租房,也不影响居住。开个所也是类似的道理,几个合伙人有了所就像有了家,没有开所,那就在别人的所执业,也不影响工作。
律师要有商业思维,这只是客户对我们的专业要求,而绝非要用商业手段改造我们整个行业,至少现阶段不宜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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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是商人,也不要扮演商人,律师事务所也不宜泛商业化,国家不会允许,律师发不了大财,不要天天盯着客户的口袋,不然,会失去职业显性,会降低我们的社会评价。
愿资本远离律师行业,我们不需要资本,有时需要点资金,最好也是律师自己的资金。我们不想被资本控制方向,我们的追求不只有财富,更有法治的进步,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愿律师行业少玩概念、慎创模式。
律师是传统行业,需要基础建设,需要长期主义。
我们抵制资本对律师行业的蚕食,
我们只是法律的工匠,
我们不是商业的卒子。
✍🏻杨林兵
2021.7.8

来源:申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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