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如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并未扣发其工资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

 徐振亮律师 2022-10-09 发布于河南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前言:司法实践中,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并未全部或者部分扣发其工资收入的,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存在较大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如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未全部或者部分扣发其(工资)收入的,受害人实际上不存在全部或者部分误工损失,如同样对其进行“误工费”赔偿,势必使其获得法外利益,与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功能不符。【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重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如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并未扣发其工资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 | 附:官方文件+典型案例
 

官方文件

图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理解与适用】

图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版)》 | 本文仅供学习

典型案例

张某义与乔某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2民初1682号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终2897号
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内民申124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181140分许,乔某良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东门大街交叉路口处,在向东右转弯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后部右侧尾部与张某义所驾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义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良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义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内蒙古普德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义伤残等级为十级。被鉴定人张某义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

乔某良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张某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3440.41元(误工费29481.99元)。

【法院裁判】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张某义与包头某新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包头市供电局科技博物馆工作。庭审中,乔某良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对张某义工作情况不持异议,但对其工资扣发存在异议,认为20198月至12月张某义工资并未扣减,不应赔付误工费。本院认为:张某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伤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情况,故该项诉请本院无法支持。2、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张某义未提供证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区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91.65/天)并参考鉴定结论计算,其中张某义住院19天计1741.35元(91.65/×19天),出院后71天按照上述标准的50%予以计算,计3253.5元(91.65/×71×50%),共计4994.85元。故作出(2020)内02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张某义各项损失共计142381.42元、赔付乔某良医疗费300元,乔某良赔偿张某义鉴定费297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义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未支持误工费27037.8元系事实不清,显失公平。上诉人系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在包头市供电局电力博物馆的劳动派遣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也认可上述情况。上诉人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19天,因伤无法上班,经鉴定误工期为180天。上诉人工作单位系私营企业,非公益机构,因伤无法上班单位不会给其继续支付工资,这属于常识。为了保住这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单位领导特批准其由其他同事代为倒班,收入由上诉人每月领取后按时转给代班同事。上述情况派遣单位包头高新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和用工单位包头市供电局电力博物馆均可以证明。原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误工费请求,对上诉人来说显失公平,属于错误判决。2、一审判决中关于护理费4994.85元的判决错误。上诉人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审法院计算的护理费在住院期间按100%认定,出院后的71天按50%标准认定错误,对上诉人显失公平。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向上诉人赔偿误工费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义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且其提供的内蒙古电力科技博物馆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给他人,故一审判决认定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损失证据不足并无不当。张某义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一审判决确认的护理费是否正确问题。本院认为,内蒙古普德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张某义的护理期为90天,且包头市第三医院的出院总结中出院医嘱记载为加强营养,需陪护,并无张某义的护理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的相关记载,结合张某义的伤情,一审法院确定张某义出院后的护理费按照50%计算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重新核定张某义的护理费为8248.5元(91.65×90天)。上诉人张某义关于一审判决确认的护理费不当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作出(2020)内02民终2897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对张某义主张的护理费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义不服,申请再审。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义提供的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并未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单位扣发工资,且张某义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将领取的工资交付给他人,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认定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误工损失证据不足并无不当。故作出(2021)内民申1248号民事裁定:驳回张某义的再审申请。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