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共四章,二十八条,确立了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适用为例外的时间效力原则。
⒈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❶《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
❷《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❸横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另有规定的除外。
❹《司法解释》第1条
⒉例外情形:溯及既往和援引说理。
①有利溯及:《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符合三个更有利于标准的,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第2条)
❶一是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❷二是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❸三是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空白溯及:《民法典》实施前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未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只要不存在三种除外情形,适用《民法典》。(《司法解释》第3条)
三种除外情形包括:
一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
三是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③援引说理:《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仅有原则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可以依据民法典进行裁判说理。
④溯及适用的具体情形:
有利溯及的具体情形:
❶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❷无效合同的补正;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❸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效力;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❹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丧失及恢复;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❺高空抛物。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空白溯及的具体情形:
❶损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及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❷直接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合同;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❸合同僵局的破除;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❹保理合同(12条);
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14条);
❻打印遗嘱的效力(15条);
❼自甘风险(16条);
❽自助行为(17条);
❾好意同乘(18条)。
⒊《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衔接适用:
①跨法分段适用的情形:
《民法典》施行前城里的合同,履行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施行前后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②跨法分别适用的情形:
❶一是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734条第2款的,根据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届满,分别适用旧法和新发。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❷二是根据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还是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分别采用解除权行使期间的不同起算点。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③期间连续计算的情形:
❶一是《民法典》施行前判决不准离婚的,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的,当事人分局满一年的时间从该判决生效起算。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❷二是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第2款的规定,即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一年,胁迫行为的终止之日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前、也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后。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④衔接适用的其他情形:
❶一是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所立的公证遗嘱与《民法典》施行后所立的新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❷二是《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发生在《民法典》实行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24条)
❸三是《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的,仍适用旧法,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规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适用《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27条)
4.既判力对溯及力的限制:
对于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