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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带你学完《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巴山夜雨997 2021-01-17


- 这是 2021年《民法典》司法解释学习 的第5天 -

关键字 :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红字共计1000字,预计5分钟读完

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其中:

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

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今年1月1日施行;

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今年1月1日失效。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司法解释:

包括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其余5件司法解释分别涉及

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

此外,还通报了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提示:这个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咱们普罗大众就不需要学了,看看就行,因为案件事实到底适用什么案由,主要是审判机关的事情,更何况没有实际案件的锤炼,看也白看,所以不如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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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司法解释

法释〔202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读:只需要记住案件已经在民法典事实前结束,适用之前的,不适用民法典。后发生的当然适用民法典。案件贯穿实施前后的,适用民法典。总之就是旧发生从旧,但是兼考虑有利原则,新发生从新,贯穿新旧的,从新。再审的从旧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解读: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解读:旧法规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是民法典规定流押、流质条款仅就抵押和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变化很大。

第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解读:旧法规定无效,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

第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旧法规定未说明的格式条款无效,但是民法典规定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旧法认为解除合同需要当事人通知,民法典规定法院将起诉书副本或者仲裁书副本送达时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履行不能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包括违约方(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解读:适用民法典

第十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丧失继承权:(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受遗赠人有一项违反1-5项的行为,比如杀人、虐待、遗弃、欺诈、篡改遗嘱等都丧失受遗赠权。

第十四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解读:代位继承扩大到兄弟姐妹的子女了。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解读: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字。

第十六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解读:自甘风险,自愿受损,对方不承担民事责任,首例案件已经判决了。

第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解读:支持自力救济。

第十八条 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解读:好意同乘,减轻机动车驾驶员的责任,但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解读:找不到扔东西的人的,可能扔的人都要补偿,不是赔偿。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解读:分段,民法典实施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法律;民法典实施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民法典734条是续租规定,租赁期限届满,适用旧法,租赁期限未满的,适用新法。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解读:判不离,又分居满一年的,判决离婚。

第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解读:公正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以时间先后来看哪个有效,最后的有效。

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解读:持续性侵权适用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读:新法对解除权人有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一年内解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解读:旧法规定结婚后一年内,民法典规定自胁迫事由解除后一年内,民法典更合理。

第二十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旧法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民法典统一规定为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都是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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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宣讲就到此结束,我们明天再见。

—— 晓 磊   

END

观点分享:晓磊
图文设计:小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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