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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报案例看建工企业如何为员工买保险?

 律师戈哥 2022-10-10 发布于河南

关键词

民法典 保险法 工伤 意外伤害保险 建工企业用工纠纷

裁判要旨

1、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2、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

3、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祥龙公司”)承包一项建设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黄正兵,范洪昌(死者)为木工受雇于黄正兵。2018年10月3日下午,范洪昌在该工程工地上工作时头部受伤。2018年10月6日,范洪昌骑电瓶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范洪昌的继承人范仲兴、俞兰萍、高娟以祥龙公司、黄正兵为被告向向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请求依法判决:判令祥龙公司、黄正兵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65987.73元;

一审争议焦点:

启东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过错问题。启东市人民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接受劳务方黄正兵负担损失中的50%、发包方祥龙公司负担损失中的20%,其余损失由范仲兴、俞兰萍、高娟自行负担。并扣除祥龙公司为范洪昌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而获赔的保险金10万元,最终认定范仲兴、俞兰萍、高娟的实际损失为899587.7元。

原告(死者家属)对该判决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除了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应承担责任以外,就损失的认定,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获赔的10万元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不应当扣除,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可以获得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

二审争议焦点:

案例解析

本案系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纠纷,主要厘清了意外伤害保险金应否抵销雇主的赔偿责任,南通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了丰富、缜密的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将该判例选编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0期(总第300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指导性裁判理念。

同时,借此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就争议问题表达了较为明确的倾向性态度,有效减少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正义。

接下来,坚果律师将结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劳动法规等解读该案例。

01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缴未缴的,一旦发生工伤,建设施工单位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而言,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建设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所使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也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即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办理。

但是,实务中可能出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并未为派驻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业务私自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种情况下,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及工伤赔偿的及时落实的考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者要求由用工单位为其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第五条规定进一步说明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这启示各建筑施工企业应确认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是否已经为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对于不能为其购买的,要及时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须自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这就意味着应缴未缴的,一旦发生工伤,该用工单位将参照该条例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祥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上诉人黄正兵,属违法分包,受害人范洪昌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死亡,祥龙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须参照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考虑到基于现实经济因素建设项目中时而会有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并且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往往不为建设施工单位知晓,直至职工不幸发生工伤事故,建设施工单位才发觉,此时将要面临几乎板上钉钉的法律责任,坚果律师建议各建设施工单位一方面严肃监督违法转包、分包行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也可以主动排查所使用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情况,对于未办理的,要及早要求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为其办理,防范法律风险。

02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伤害险系建设施工单位对职工的福利,但并不免除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本案二审判决中对此已有较为丰富的论证。但实务中,许多施工企业因为没有区分清楚这两种商业保险的优劣,直到发生工伤事故时才发现事与愿违。

以下是坚果律师整理的三种保险的特点,以供读者参考。

由此可见,大致来说,雇主责任险更有利于施工企业降低赔付责任及用工风险,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粤03民终13301号判决中认定:南方车友公司因武焱成住院花费医药费41798.55元、武焱成的亲属已从南方车友公司除处获赔265000元,该数额属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南方车友公司诉请渤海财险深圳分公司支付理赔款,依法成立;而团体意外伤害险更适宜留用人才,提高用工水平。

结语

对于建设施工企业来说,本案例是一则关于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选购的温馨提示。实务中,有部分建设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更大利润,过分降低成本,以为仅购买商业保险就足以应对用工风险。在此,坚果律师借本案提醒各建设施工企业,一方面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工伤、工亡事故,生命诚可贵,即便所有保险买全了,都无法弥补一个生命的逝去;另一方面,依法施工、依法管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利益,加强企业合规化,才能最有效保证经营利益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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