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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有梦想才能成功 2022-10-10 发布于辽宁
发布单位: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时间:2017-09-05点击量:261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科技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科技项目是指,为满足省环保厅实施全省环境管理需要的环境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污染状况和生态环境、辐射环境状况调查研究;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生态保护及其他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重大环境政策、法规的调研报告;制定和修订地方环境标准;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研究及示范、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技术、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表》,建议表应明确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建议表由科技标准处汇总,组织研究确定初选项目。确定的初选项目由申请单位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实施单位的确定应引入竞争机制。《项目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完成时限和经费概算。科技标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然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 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应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项目执行单位和人员,拟提交的成果方式,经费预算、项目完成时限、验收标准等。《项目合同》由分管科技的厅领导签署。科技标准处和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项目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必须在预定完成期3个月前提出延期报告,说明推迟完成的原因并确定新的完成期限,未完成该项目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其他项目。

    第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给予支持。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验收表》,由科技标准处和计划财务处组织验收。

    第七条 基层环保部门提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其成果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情况,相关处室(单位)应有书面材料报厅领导,并送科技标准处备案。

    第九条 具有较高水平且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成果,按有关程序报省科技厅或环保部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技标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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