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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纠纷裁判规则(2)

 律师戈哥 2022-10-11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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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司法解散公司需具备请求解散的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经营严重困难、公司存续损害股东利益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四个条件【列海权诉广东省清远市利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韩财元公司解散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3期】

 

案例要旨:公司僵局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司法解散公司需具备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达到百分之十以上、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四个条件。

 

7. 未经清算恶意注销公司不能简单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钱建辉诉福建省泉州市吉祥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案例要旨:未经合法清算不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只要办理了注销登记,即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了。

因此,被注销的公司如果不是经破产程序终止,就可以推定该公司法人在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而该公司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注销,可以推定该公司法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被其投资者或相关人员占有,故应由其投资者或相关人员承担偿还责任。

恶意注销公司的行为与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形存在显著区别:

第一,前者公司法人人格已不复存在;后者以公司存在为前提。

第二,前者公司因不存在而无从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公司直接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前者股东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或者其他相应民事责任;后者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8. 公司人格发生质变,股东期待利益就会落空应通过公司僵局诉讼解散公司【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诉北京华电日生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解散服务公司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

 

案例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分工与协作,是有限责任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当股东之间丧失了相互合作的基础,或在公司经营政策上发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事务无法正常运行,即公司人格发生质变,股东期待利益就会落空。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继续存续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通过公司僵局诉讼解散公司。

 

9. 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隐名股东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沈某芬、叶某伟诉深圳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5期】

 

案例要旨:依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是公司股东;根据我国法理通说,这些规定中的股东的内涵是指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隐名股东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故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10. 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指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出现严重障碍,而非公司是否出现亏损、资金短缺等经营性困难【王保平诉天津澳利矿产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3辑】

 

案例要旨:在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指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出现严重障碍,而非指公司出现亏损、资金短缺等经营性困难,司法裁判中应侧重审查公司是否出现人合性障碍。

文章来源:走近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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