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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时期 18】为威廉三世打call的洛克,《政府论》中都讲了些什么?

 襄子的箱子 2022-10-11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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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西方大通史】第 339 篇文章

启蒙时期】第 18 篇文章

1689年,约翰·洛克出版了《政府论》,为威廉三世打call,为其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接下来,我们看看《政府论》究竟讲了些什么。

简单介绍一下洛克,洛克是英国人,被认为是启蒙时期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经验主义的先驱,他自诩为“自由主义”之父。而且我们后人应该感到庆幸的是,洛克有个怪癖,他写过的纸张从不丢弃,以致于我们可以对他进行更多的了解。他的著作影响了之后的卢梭与伏尔泰等人,美国《独立宣言》中“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就是直接源自《政府论》。
君权神授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比如当时的英国作家罗伯特·菲尔默,就曾在1680年出版了《家长制》一书,该书将政府比作家长,臣民比作孩子,为君主制的神圣权力辩护。
在《政府论》的开篇,洛克就这种父权制观点予以抨击,从根本上颠覆了君权神授论,他认为,应该从宪法上限制英王的特权。菲尔默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并且创造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将无上的权力给了他,让他统治子孙。而国王就是继承了亚当的这一个权力,近乎无限的权力,他在颁布法令,做事的时候不需要经过臣民的同意,就像父亲对于孩子一样。自然,臣民也不可以推翻国王,如果有这样的事情发生,那么推翻国王的臣民就是不合法的,是天然不正确的。
洛克反问,这哪里是父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这更像是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绝对所有关系。洛克虽然也承认《圣经》,他也认为这个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人类也是上帝创造的,但是上帝赋予亚当的可不是对其他人的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看上去都是自己父母所生,但实际上都是上帝的子民。再者,若是菲尔默说的正确,请问,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国王,究竟哪一个才是继承了亚当权力的国王呢?你不能说不论是英国国王,还是法国国王都是吧,若是这样的话,这个君权神授还能是神圣的、唯一的吗?
洛克虽然反对君权神授,但他并不是一个无神论者,相反,他是一个虔诚的清教徒。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一个有宗教信仰的人未必是愚昧的,未必是封建的。洛克将责任感放在他个人生活的中心,不论是对待自己还是对待别人,他都是高要求的,甚至有的时候他更像是一个说教家,当别人没有符合他心理的预期时,他会用激烈的说教口吻予以回应。
根据洛克的理论,上帝创造人类,并不是要制造出一个国王来奴隶人类,而是让人类能够过上美好的生活,是向善的。
因此,政府的出现就是为了让人类过上更好的生活。那么问题来了,一定要有政府吗?难道没有政府,人类社会就会很糟糕吗?这话若是问霍布斯,他的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原始状态(自然状态)下,人类的社会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政府的出现就是防止这样的状况发生,是人们结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将自己原有的自然权利都交给一个权威的主权者,自己则留下生命权。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拥有的政治权力是绝对的、无限的、不可分割以及不可侵犯的,臣民也不可以起来推翻政府。这在他的著作《利维坦》中有详细的说明,之前也都有提到。
无疑,霍布斯显得有些悲观,很警惕人性,如果人性不加以约束,必定会让整个世界处于无边的地狱。
洛克虽然用了和霍布斯一样的方法,把自然状态作为政治的起点,但得出来的结论却与之截然相反。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和自由,没有从属关系,也没有统治关系和奴役关系。自然状态并非霍布斯所说的那样黑暗,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中实际上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自然法。这种最基本的自然法,就是不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自然状态下的人就已经是自由和平等的了,为何还要政府呢?
因为这样的自然状态有很多不便之处,比如那些随意侵犯别人自然权利的人该怎么办?洛克并没有将人看成一个高尚的圣人,他也认为,人性是自私的,如果没有一个共识的法律基础,那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社会,必然是混乱的,当然,这要比霍布斯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要明亮许多。
因此,人们需要政府,那么问题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创造政府呢?
人们签订契约,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将这些权利让渡给政府,于是就结成了政治社会。那么,人们放弃的是哪部分的自然权利呢?是以下两种:
1)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做自己认为合适的事。
2)惩罚违法自然法的罪行。(举个例子,在自然状态下,小张无缘无故揍了我一顿,我可以揍回去,在自然法中,复仇是我的权利。但是在政治社会中,这部分复仇的权利是让渡给了政府,如果小张揍了我一顿,那么将由政府行使复仇的权利,任何一个人不可以再用自己的方式来行使这部分权利)
人们之所以将这两项权利让渡给政府,是因为政府能够更有效、更公正地执行它们。
因此,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和平与自由,洛克认为,即使是给人民保留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一系列基本的权利,也不会产生类似霍布斯所说的那种糟糕的后果。
洛克的这套理论,其实也是“契约论”,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和人民自愿订立的契约。
洛克的政府概念的核心,是关于信任的观点,他认为,政府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一切能够赢得他人信任的人之间的关系。
在《政府论》中,洛克还提出了最早的分权理论,比较粗糙,他将立法权与执法权分离了出来,当然,这并不是三权分立,因为没有司法权,三权分立的理论还是后来的孟德斯鸠提出来的。
这也很容易理解,若是立法权和执法权都集于一体,那么就会产生监守自盗的行为。最高的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执法权掌握在政府手中。这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这样的理论所构建起来的社会,无论是君主制也好,贵族制也罢,都不是问题,只要经过人民同意就好。若是政府专权,将自己与人民隔离开,那么人民该怎么办呢?
洛克将革命权还给了人民,没错,若是人民觉得政府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反而在侵害它,那么人民是可以起来推翻政府的。
在《政府论》中,洛克还提出了一个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概念,即财产权,政府要保护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政府不可随意剥夺人民的财产。
洛克是第一个提出了“劳动决定所得”的人,在他看来,人们通过自己的双手劳动,占有财产,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夺取个人的财产。当然,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洛克也加上了一定的限制。(在经济学中有一个最经典的例子,比如我通过自己劳动,制造了一罐番茄酱,然后将它倒入太平洋,且不论我是否污染了环境,请问我拥有了太平洋吗?)
这么看下来,洛克也为后世的经济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呢。
《政府论》为威廉三世,以及君主立宪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破除了人们对君权神授论的迷信。
1680年代中期,洛克在荷兰撰写了他的最后一部重要政治理论著作,这部作品论题宽泛一些。相较于《政府论》而言,《论宗教宽容》是一部更简单、更普世的作品。它的论辩建立在对基督教信仰的接受基础之上。在之前《论宽容的随笔》中,洛克坚称,人们没有权利不相信上帝的存在,因为信仰上帝是“一切道德的基础”,没有信仰的人是无法适应任一社会的毒兽。
《论宗教的宽容》尽管是洛克政治学中的核心,但对于没有西方式宗教信仰的东方人来说,实际上我觉得了不了解都无所谓,我们只要知道,洛克主张宗教宽容就对了,而且这部著作主要也是对斯宾诺莎著作中有关信仰自由的发挥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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