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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厂区内拾金私昧,开除员工合法吗?(高院再审+全面剖析)

 律师戈哥 2022-10-12 发布于河南
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
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 
这是首大家耳熟能详的经典儿歌。
但是,如果拾到一部手机不想交给警察叔叔,想据为己有的,用人单位能否开除这样的员工呢?

之前,本号曾关注一个典型案例,具体链接如下(如果您还没有看过这篇,建议您先看看,以便您能把握文末全面的对比分析):

拾金私昧,违反道德,公司开除员工合法吗?二审说的太好了!

今天,再来看一个类似案例,同样也是大厂的案例,富士康旗下的案件。

案情简介
 杨某下班后骑单车在厂区篮球场边看到失主不知手机丢失后仍然往前走路的情况下立即把单车调头捡起手机并迅速离开,并没有立即归还手机给失主,失主也在几秒后发觉手机丢失迅速回头寻找,但原告已骑单车离开一段距离。第二天杨某被传唤至警务室后,杨某即将手机归还给失主。

富士康集团的《集团员工违纪管理处理规定》第70条的规定“偷盗、侵占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或帮他人销赃者”属于严重违纪。

一审判决
 深圳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杨某是看到失主如何丢失手机的情况下,捡起手机不归还失主且立即离开现场,有偷盗及侵占他人财物的嫌疑。原告主张,侵占是一个法律概念,按照刑法的定义,其必须具备拒不归还的情节,但被告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原告有拒绝归还的情节,并且被告的公司制度中对侵占也没有完整的定义,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参考刑法对于侵占的定义。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根据公司的管理规定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深圳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后,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纪律作出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纪律,因此,其适用的时间、地点应、地点应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当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在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的范围。本案中,杨某没有立即向失主归还手机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没有损害富泰华公司的利益,在富泰华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其适用的范围包括富士康厂区内的所有地点和所有时间的情况下,富泰华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认为,富泰华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杨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768.17元,在富泰华公司的连续工作时间为14年8个月,因此,赔偿金应为143045.10元。
高院再审
广东省高院认为,杨某拾得手机没有立即归还的行为虽有不当,但证明其在晚上下班后,在厂区篮球场路边拾得手机后,第二天上午已将手机归还失主且没有向失主索要报酬。该行为未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也没有损害富泰华公司利益,富泰华公司依据违纪管理规定中“偷盗、侵占公司他人财物者,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认定富泰华公司违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案例点评

富士康旗下这个案件和笔者前一段关注的京东旗下那个案件,最终结果是不同的。

若说这两个案件没有奇缘,为啥两案很类似?这两个案件类似点不少:

A.上头都是大厂,一个是富士康集团,一个是京东集团;

B.拾得的东西一样,都是手机;

C.都有拾金私昧行为;

D.最终都是归还了失主。 

若说这两个案件有奇缘,为啥两案结果终相反?这两个案件的区别点也不少:

A.京东员工是在送快递途中拾得手机,可以理解为工作时间内拾金私昧;富士康这个员工是下班后拾金私昧,可以说是非工作时间拾金私昧;

B.京东员工是在社会马路上拾得手机,并非发生在工作区域;富士康这个员工是在厂区内拾得手机,不是工作区域,但属于厂区内;

C.京东员工拾得手机时穿着京东工作服,驾驶具有京东标识的配送工具;从案情来看,没有指出富士康这个员工穿工作服。

D.手机失主不同,京东员工拾得手机的失主是外部社会上的人;富士康员工手拾得手机的失主是内部单位的人。

E.京东员工拾得手机时没有看到失主丢手机的过程;富士康员工拾手机时看到失主丢手机的过程了。

F.京东员工拾得手机的失主曾扬言要曝光京东员工拾金私昧行为,富士康员工拾得手机手机的失主没有扬言要曝光,估计都同属于富士康内的员工,家丑也不可外扬嘛!

重庆的案件判决和广东的案件判决,您更赞同哪一呢?只可惜本号2020年6月1日才创办,没有评论功能,看不到大家的评论。

我看,无论是相同点分析,还是不同点分析,一个是水中月,一个是镜中花,案件结果关键在于裁判者的一念之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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