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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80后已婚女子在工地干完活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10-13 发布于江苏
广东,80后已婚女子在工地干完活,去男工友出租屋,洗澡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后其家属随后要求房东和女子的工友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房东和女子的工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4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女子吴某与张某结婚十余年,共育1子2女。事发当天晚上,她与工友李某从工地回到李某所在的出租房,工作了一天,满身灰尘与疲惫的她,便直接冲进冲凉房洗澡。

20分钟后,李某见吴某还没有出来,便去敲门,后见吴某迟迟没有回应,便直接推开门进了冲凉房。进入冲凉房后,李某见吴某低头坐在地上,内心暗喊“坏了!”将吴某从冲凉房拉到了厨房后,便直接拨打了110、120并通知了房东。

令人惋惜的是,虽然李某及时拨打了120,最终还是没能挽回吴某的性命。事后经鉴定吴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丈夫张某认为无论是房东还是李某对吴某的死都负有责任,于是要求二人赔偿,未果的情况一纸诉状将二人告上法庭。

吴某丈夫张某认为房东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他认为房东所出租的房屋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浴室里,无排气扇等通风装置,同时热水器已使用多年,已达报废年限,没有更换。房东明知道热水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仍然视若无睹,给租客继续使用,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他认为李某也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因在于,李某与吴某同住在一起,负有安全提示义务,没有提示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

面对张某的指控,房东则辩称,第一、自己不认识死者吴某,只与李某存在租赁关系。他认为吴某在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下,私自进入出租房,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与自己无关。而且,他得知情况后立马报了警,认为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他认为吴某既不是李某的亲戚,也不是朋友,即便是朋友,作为女人也不能随意在一个男人房间内洗澡,这完全超出男女的正常界限。

吴某莫名其妙地进入出租房,甚至在里面洗澡,已经属于违法和不道德的行为。自己知道就肯定会阻止,自己不知道,那因违法的不道德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就应当由吴某与李某自行承担。

就这点,他还举了个例子,即“如同一个庄园明确告知禁止攀爬和偷东西,他还爬进去盗窃而不小心受伤害,庄园无需承担责任的道理一样。”

第三、他还认为,即便退一万步讲,即使允许上述二人之间从事不道德违法行为,该二人也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而且,李某作为承租人,对于浴室和热水器是否存在问题、以及该如何使用浴室热水器等事项,都应告知进他房屋的吴某,提醒吴某安全注意。在该场合下,李某才是房屋的主人,而自己根本不具有告知和提醒吴某的可能。

法庭上,房东慷慨激昂,可是李某却只说了一句,“自己也是受害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该怎么判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案涉热水器由房东从上一个租客花费50元购买后安装到案涉房屋冲凉房供租客使用,煤气瓶由李某购买、安装的。冲凉房内有窗户,可以正常使用,事故发生时,窗户处于关闭状态。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属于各个行为人不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多因一果侵权类型,要确定各方的责任份额,应以各方对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房东将其购买的二手热水器安装在没有排气扇的浴室内,日常并未对热水器进行检修,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后又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李某,行为上存在过错。

而李某作为承租人,对吴某在密闭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浴室洗澡应当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未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不仅仅是房东、李某,死者吴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开窗让空气流通,案涉浴室的窗户是能够正常使用的,死者在窗户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没有注意开窗通风,其行为也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酌定房东承担20%的过错责任、李某承担10%的过错责任;死者吴某自身承担70%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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