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司法观点 相关案例 (2022)苏07民终1345号 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培斗家建楼房,楼房整体施工发包给梁永志,其中的板巴木工施工(含板巴费用)经梁永志介绍发包给陈维警,梁永合为梁永志提供劳务,从事瓦工工作。梁永志租用贾沛生的吊车吊装建筑材料,陈维警为将其待施工的板巴运到楼上,请贾沛生的吊车司机帮忙吊运板巴,陈维警捆绑板巴,在吊运过程中,板巴散落,将梁永合砸伤。梁永合与梁永志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贾沛生雇佣的吊车司机与陈维警系义务帮工。涉案吊车司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梁永合损害,被帮工人陈维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维警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贾沛生依法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理涉。梁永合从事劳务活动中未尽到个人安全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永志对雇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培斗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梁永合承担30%的责任,梁永志承担20%的责任,梁永合、梁永志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同;陈维警应当承担50%的责任,陈维警应当赔偿梁永合的损失为119324.60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1751.8元后,陈维警还应赔偿梁永合9757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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