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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脑立方——从税务稽查的视角识别企业财务处理中的税收风险(二)

 湖经松哥 2022-10-14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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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解析:2185#凭证:

“取得与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财政补贴50万元,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费用(无资金管理文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1.正确的财务处理(调账略):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收益 442.47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57,522.12

2.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1)增值税少计销项税额57,522.1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2,477.88元。将收益错记资本公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说明:

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体会:

从会计的角度看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收益 500,000

从税收的角度看财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收益 442.47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57,522.12

从中也体会到,有些经济交易事项,需要“税眼观察”,才能做出正确的财务处理。

解析:3821#凭证:

“根据协议支付购货商返利款2.12万元,取得经纪代理服务*佣金专票:”

借:销售费用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

  贷:银行存款  21,200

1.财务处理不正确(调账略),取得违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确的财务处理为销货方凭购货方填开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相应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及销项税额;购货方相应冲减进货成本及进项税额。

2.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00元。

不同于一般的认知习惯,税法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及交叉稽核的需要,考虑到返利的商业交易实质(按供货数量及价款计算出的价格折让),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返利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由支付返利的企业(供货商)反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由购货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操作可详见国税函【2006】127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注:不适用供货商一次性支付的促销费及返利给小规模纳税人)

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取得违规发票记入销售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体会:

有些经济交易事项,不但需要“税眼观察”,有时也需要交易双方“税眼互动”,才能做出正确的财务处理。

解析:4215#凭证:

“支付青苗补偿费5万元,取得村委会收据,经查实为支付1.4万平米工业用地租赁费”: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1.以支付青苗补偿费之名掩支付工业用地租赁费之实,取得违规凭证(收据)税前扣除,有主观故意逃税之嫌。

2.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2)应征收土地使用税140000元(14000×10),再等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体会:

应税交易中(应征增值税项目),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提供销售服务,购买方购买货物或购买服务,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些经济交易事项,不但需要“税眼观察”,也需要交易双方“税眼互动”,更需要交易双方“税种互动”,才能做出正确的财务处理。

解析:5108#凭证:

“厂房装修购买智能化楼宇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 ”:

借:固定资产装修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1.财务处理正确:

根据相关准则规定,装修费用依占取得固定资产价值比例的大小,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或单设'固定资产装修'科目进行核算,但财务处理正确并不意味着涉税处理正确。

2.对税收产生的影响:

应补房产税=300000×(1-30%)×1.2%=2520元,同时,等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相应金额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说明:

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装修的费用化及资本化的涉税处理。 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关键是要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知晓税会差异的协调。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体会:

将会计语言转换为税法语言,去透穿交易再进行财务处理,对防控税收风险极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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