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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院内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神州国土 2022-10-14 发布于河北

    □ 张曼

关某某是某公司的收派员,驾驶公司的三轮收派车到甲公司院内收派邮件,离开时发现车辆不能行驶,下车检查过程中触及加速装置导致车辆失控前行,将甲公司职工刘某某挤撞到墙上后倒地,致刘某某右手腕严重受伤,住院治疗24天。某公司为涉事三轮收派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轮收派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4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关某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刘某某未靠右行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收派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损害时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但事故当时并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无法确定事故的责任比例,不清楚责任划分,因此拒绝赔偿。刘某某将关某某及其所在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地点为原告工作的公司院内而非公共道路,原告靠左或者靠右行走都不违反交通法规,原告的人身损害事故系被告关某某对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操控不当意外造成,依照规定,认定关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关某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他人损害,赔偿义务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又因用人单位已为其所有的三轮收派车投保,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承保该三轮收派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因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56603.16元。

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对于在工厂厂区、小区等非公共道路交通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及规定一般为:交警部门可受理出警,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但不出具事故认定书,只出具事故调查结论;交警不能对肇事者进行处罚。

实践中一般来说有三种方式解决:可自行协商解决,即老百姓说的“私了”。选择“私了”,双方要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形态、车损情况、双方车号车型等情况做详细记录。双方签字后,最好找物业人员等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作为证人,再凭双方记录和证人的证词到保险公司理赔。可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让其出具事故调查结论。可请求社区邀请已参加勘查现场的公安民警到场,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社区管委会等进行处理。如果上述三种途径都无法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对方拒不履行协议时,则可以以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民事赔偿事项由受害人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主张,法院一般按双方过错责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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