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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郑女士在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发现其中1580万元被银行

 readeee 2022-10-14 发布于辽宁
云南昆明,郑女士在银行查询交易明细时,发现其中1580万元被银行副行长董某分两笔私自转给他人,现在已经无法追回,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承担本金及其利息,法院这样判决。(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郑女士是一家公司老总,后入股20万元成为该行的自然人股东。为了支持银行的发展,郑女士就在该行开立账户并存入巨款,但由于经常要转账汇款,住所与银行距离又比较远,办理业务不是很方便,就将存折和银行卡放在银行,让银行按照她的指示办理业务。

按照银行内部管理规定,郑女士属于银行的重点客户,银行就安排副行长董某负责保管郑女士的银行卡。

谁知,郑女士在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时,发现有两笔存款,分别是50万和1500万,未经自己允许,就转给他人,现在无法追回,便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郑女士起诉理由为:

第一、她将存折和银行卡放在银行,让银行替她保管并办理业务,而银行却将存折交给董某保管,银行存在过错;

第二、她从未指定董某是其委托人,也从未委托董某办理80万元和1500万元的转账业务;

第三、银行在办理大额业务时未要求提供储户本人身份证原件、非本人办理业务时未核实客户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未登记代理人信息,均属于违规办理业务。

银行对此辩解:

第一、郑女士自从开户以来,就将银行卡和存折交给银行,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长期的委托关系,郑女士以电话或短信方式指示银行代其办理取现、转账业务,银行建立了相应的风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涉案1580万元,其中80万元转给郑女士的嫂子王某,1500万元系郑女士为获取高额利息转给第三人,二者系借款关系,且这些转账都是经过郑女士同意的;

第三、该两笔转账存款以后,郑女士还委托银行代其转账30几次,充分说明郑女士对此是知情的,对银行是概括性、委托性代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郑女士将钱款存入银行,银行给郑女士出具存折,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郑女士对其账户内的存款享有所有权,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处分,银行有义务保障郑女士存款安全;

第二、银监会在《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中明确禁止银行代客户保管存单、代为转账业务等,而涉案银行仍然为郑女士保管存单并禁止转账业务办理等,违法了禁止性规定,其辩称董某系个人代为保管理由并不成立,存在重大过错;

第三、银行主张这两笔转账经过郑女士同意,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且郑女士事后没有进行追认。至于事后其他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这两笔存款就经过郑女士的同意。

第四、银行主张郑女士转借给第三人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双方属于借款关系,但是第三人表示他和郑女士并不认识,是董某通过他人转给自己的,因此银行主张不成立;

第五、《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董某属于银行工作人员,未经郑女士允许,擅自转账,给郑女士造成损失,银行自然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郑女士存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银行不服,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但都被驳回。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呢?欢迎评论!#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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