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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意外辗伤人被判缓刑

 上海刑事律师 2022-10-14 发布于上海

 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可能会被判处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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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是一个农民,常常开着一辆农用三轮车到农田去,但是刘某并没有驾驶证,也并没有给三轮车上牌照,他也并不把这些放在心上。

 2020年5月23日,刘某再次驾驶农用三轮车到农田上耕地。返回途中,刘某倒车时没有仔细查看自己周围情况下就直接倒车,而下水道修理工王某恰巧正在下水道工作,下水道周围也并没有明显的标志物,刘某便没有注意到下水道下有人,在倒车途中将正在整修下水道的王某辗轧,致其受伤。路过的围观群众当场报警并叫来救护车,刘某也在原地焦急等待。

 经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后尿道破裂并行手术治疗的伤情为重伤二级;骨盆多发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左侧腓骨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后刘某因过失致人重伤被提起公诉。同时,王某在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未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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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建议判处其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王某在下水道施工时,未在地面上放置标志物进行警示,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疏忽大意,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受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虽被害人王某未在地面上放置标志物进行警示可能存在不规范,但本案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王某存在明显过错,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知道别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适当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过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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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期间,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并取得王某谅解。

 二审法庭上,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受害人自己也存有过错。而刘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将王某辗轧致其重伤,存在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关于上诉所提“受害人存有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某倒车时应充分注意周边环境并向相关人等警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所提“自首、自愿认罪”等情节,原审量刑时已予以考量,二审再以相同理由请求从轻处罚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鉴于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刘某进行社区调查,所在社区认为适用缓刑没有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诉人刘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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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过失伤害致他人重伤,以行为人存在过失以及被害人受到重伤为要件。虽然当事人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但是无论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重伤伤害已经造成,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对于将要发生的危险并没有可能与机会预知,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并不是导致他人受伤的直接与必然原因,则行为人不需要对此进行负责。但是无论如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实施一些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必须特别注意,严格遵守安全操作的规范与条例,这不仅是为了自身安全,也是为了保证周围人的安全。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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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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