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节假日、重大喜庆或员工生日的时候等,会通过企业内部微信群发单人红包或抢红包。请问:需要扣缴员工的个税吗?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吗?如果可以税前扣除,以什么单据或材料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解答: 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通过发微信红包给员工,只是在新时代一种新型支付的形式,并不能因为支付形式的改变而就交税了。因此,员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微信红包,需要依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的当月并入工资薪金中一并计算。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可以在税前扣除,可以奖金、过节费等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有人可能觉得应该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我认为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有如下理由:(1)《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2)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可以加大福利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微信红包”。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税前扣除的凭证应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有关发放微信红包的方案(制度);(2)付款凭证;(3)员工领取微信红包的明细清单;(4)员工领取微信红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与申报记录。 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季度新购置的中央空调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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