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二哥发了一篇分公司的文章,很多人对分公司企业所得缴纳还是有点迷糊,今天二哥再汇总说说分公司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这类分公司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文的规定执行的,57号文的总体原则就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清缴、财政调库”。通俗的说,就是分公司的数据汇总到总公司计算,然后按比例再分配给分公司,分公司在当地做申报。如果你的分公司是跨省的,那么就要注意这个57号文了,认真学习一下57号文,了解一下怎么分配,怎么汇总申报。我们从所得税申报表来看看这个政策在所得税实操中是如何落地的。预缴申报表,对于执行第一种缴纳方式的分公司来说,预缴申报和汇算情况都是填写这个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一般初创分公司都是亏损状态,合并到总公司可以抵减总公司的盈利,所以建议是合并纳税。二哥税税念公司及其分公司2022年一季度收入、成本、利润总额如下总公司先汇总计算年第一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50*25%=112.5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明确,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总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额=112.5万*50%=56.25万元,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分公司应分摊的所得税额=112.5万*50%=56.25万元由于二哥税税念只有一个分公司,所以这里分公司直接按50%缴纳。 第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所以二哥税税念分公司这里按照分配表填写100%。第22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填报其总机构出具的本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配所得税额”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所以,二哥税税念分公司这里填写562500。视同独立纳税人,简单的说就是你按照税法规定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因为我们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怎么操作?实际上视同独立纳税人就是完全比照正常的独立纳税的法人机构申报。预缴时候就填写预缴申报表,汇算清缴时候就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汇算清缴时候,101纳税企业类型也要视同独立纳税人,现在非跨地区经营企业。注意,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就是和一般公司一样填写申报表了,没什么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这种情况下无法独立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为视同独立纳税人但是不等同于你就是独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法人企业所得税,要以法人为单位看是否满足优惠政策。 非跨省分公司可以参考国家57号公告执行,也可以直接汇总申报,这个具体由各省的具体征管办法决定。所以你如果是非跨省的分公司,你要先找一下本省的文件。1、如果是参考国家的57号文执行,那方法就和跨省分公司管理办法一样。2、如果不参考国家税务总局57号公告,就完全可以不申报,不预缴,直接汇总到总机构申报纳税。比如四川省的文件的非列明企业,第二十四条 非列名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对应级次国库,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企业所得税地方和中央的分配比例是6:4,中央6,地方4,但是有一些特殊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全额归属中央的。这里企业的分支机构呢,都是需要汇总到总公司申报纳税的,分公司根据情况有不预缴的,也有按50%预缴的,这种情况一般企业不涉及,基本都是大央企的存在。所以,你们的分公司是上述哪种情况呢?应该总有一款是你的情况吧??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前期文章,请系统阅读,定有帮助,没有用找二哥,微信:egssn1,一般纳税人申报问题给你理清楚,说明白!温馨提醒:二哥税税念为非官方平台,所有写作的文章仅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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