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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运输合同

 地球知识年鉴 2022-10-16 发布于辽宁

一、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概念

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1.运输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

3.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

4.运输合同常常涉及第三人

5.承运人在特定条件下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三)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约定期限、方式、路线将旅客或货物安全运达约定地点。

承运人必须依约定期限完成义务若双方约定的履行期是一个时间段,则承运人要在该段时间内将客货运达目的地即可;若约定的是一个时间点,则必须在该时间点运达目的地。在后一种场合,延迟固属违约,提前亦非妥当,除非提前履行并不损害旅客或托运人的利益,或不会额外增加其旅行费用。

当然,在运输实践中有许多承运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都会对准点运输产生影响,譬如交通管制、天气不适航、前方路段发生事故等。当发生这些特殊原因而使承运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将客货送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应于上述原因消失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送达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运输的路线也会影响到运输所需时间。当事人对运输路线有明确约定的,承运人应该依约定路线进行运输;当事人对运输路线没有明确约定的,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安全运输义务。运输过程中非因法定免责事由而造成客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依运输合同之约定支付票款或运费。

二、客运合同

(一)客运合同概述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和旅客约定,由承运人将旅客机器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客运合同为格式合同,通常采用票证形式,例如车票、船票、机票等。对于客运合同的内容,如起运时间、票价等,旅客通常无磋商余地,只能在购票或不购票之间进行选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即成立。

(二)客运合同的效力

1.旅客的主要义务

(1)旅客应当按照客票上记载的日期、班次和座位,乘坐约定的交通工具。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2)旅客乘坐各种交通工具均应持有客票。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所持客票为无效客票时,应当补交票款,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送。

(3)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应限量。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旅客对行李的托运本质上属于货运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使用有关货运合同规则。

(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

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记载的交通工具及等级标准、日期和班次,向旅客履行运送义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

(3)承运人的附随义务:①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②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这些旅客因承运人不予救助或救助不及时而受有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客运合同成立后,在发运时间到来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可以在法定或约定时间内变更或解除合同。于此场合,承运人除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外,应按旅客的要求变更客运合同的内容或退票,承运人不得拒绝变更或解除。如乘客逾期办理变更客票或退票手续,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客运合同承运人的原因而导致变更或解除。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旅客也可以选择解除运输合同,由承运人原价退还旅客支付的票款,且不得另外收取手续费。如果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运输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如改变运输工具而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三、货物合同

(一)货物合同概述

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约定,由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费用的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效力

1.托运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运输线路,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托运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托运人在承运人发货之前,可以要求取消运输;在承运人将货物发运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可以要求变更货物的到达站,也可以要求变更收货人。托运人解除和变更货运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但托运人因解除或变更合同而致承运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托运人应按时支付规定的运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

(3)托运人应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

(4)托运人对运输货物负有妥善包装的义务。

(5)运输物品为危险物品时,托运人应负担之特殊义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依以下规则确定:

第一,对于运输货物的包装方式,合同中有约定的,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

第二,货物运输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由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包装方式。

2.承运人主要权利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1)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这是承运人最主要的一项权利。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报关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对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若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补交运费或其他费用,则承运人有权将所留置的货物进行变卖,并从变卖的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留置权以占有货物为前提,若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则不发生留置问题。

(3)在收货人不明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情况下,乘运可以提存货物其中,收货人不明主要包括:①无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②虽有人主张自己是收货人,但依现有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及其主张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其为收货人。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运输路线,将货物全部、安全第运输到指定地点。

(2)承运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

(3)承运人对货物负有安全运送的义务。

3.收货人主要权利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在承运人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凭证领取货物;在货物运达之前,有权请求变更货物到达地点或者变更收货人。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①及时提取货物;②及时检验货物;③特定情形下,收货人负有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四、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及其作用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约定,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输至约定地点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二)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营业地;(2)托运人的名称;(3)收货人的名称;(4)货物的种类、件数、重量,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危险特征;(5)货物的外表状况;(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7)交接货物的时间和地点;(8)多式联运单据是否可以转让声明;(9)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时间和地点;(10)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运费支付方式,支付运费的货币种类;(11)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12)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13)关于多式联运遵守特定规定的声明;(14)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

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成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依此规定,一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全成运输承运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并承担全成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对于实际参加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延迟或在运送中所造成的货损,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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