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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货物不及时处理直至被拍卖,相关费用如何分担?

 杨钦仁侃法律 2021-12-12

国际贸易中,货物到目的港后,货方要求退运,但货物在港口八个月未处置遭到政府拍卖,相关费用如何分担?(三次审判给出三种观点)

一、 裁判规则

托运人已了解货物到港的大体时间并明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但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措施处理涉案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托运人虽主张承运人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承运人存在管货不当的事实。托运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卸货后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承运人作为承运人无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二、 争议焦点

马士基公司(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隆达公司(托运人)的货损?

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第八十六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第八十六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 案例索引

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017)最高法民再412号

五、 实务总结

一)、海上运输区别与一般运输,没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比较两者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海商法》解除运输合同应该再开航前,而《合同法》赋予的解除权是在交付之前,也就是包括已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但尚未交货前。对于《海商法》没有规定的,交货前任意解除合同问题,应该认为《海商法》仅赋予了装运港码头开航前解除,没有赋予目的港解除权。于此,不能采取《海商法》没有规定参照一般《合同法》相关的规定,应该认为《海商法》仅认可了装货港开航前的解除权。本案中,马士基(托运人)在到达目的港货物已经可以交付时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优于《合同法》,托运人没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2)、《海商法》与《合同法》都是赋予托运人单方解除权,但是对于赔偿的范围不同。《合同法》规定的是损失,而《海商法》因为是在装货港解除的,赔偿为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以及一半的运费,而非全部损失。

二)、交货风险vs承运人义务

交货的风险与承运人义务(《海商法》第86条与48条)在本案中不同的适用就是对货方与运方风险的平衡,没有前面海上运输退运不同与一般运输的前提就无法清楚地理解货方与船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以及过错。《海商法》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海商法规定的是正常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本案中, 马士基要求退运未获承运人同意,那么合同未解除,合同应该按照原合同进行履行。按照原合同履行,托运人有接收货物的义务,对于托运人超过合同时限收取货物不再负有管货义务,承运人对其违反自身义务导致的额外风险应该由其单方承担。

六、 判决节选

最高院再审认为:

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马士基公司将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因无人提货,将货物卸载至目的港码头符合前述法律规定。马士基公司于2014年7月9日通过邮件回复隆达公司距抵达目的港不足2日。隆达公司已了解货物到港的大体时间并明知涉案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货,但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措施处理涉案货物致其被海关拍卖。隆达公司虽主张马士基公司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但并未举证证明马士基公司存在管货不当的事实。隆达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马士基公司卸货后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无需承担相应的风险。二审判决判令马士基公司承担涉案货物一半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判决适用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案事实及争议的法律问题不符,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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