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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 | “包税条款”的法律风险解析

 行者无疆8c3m05 2022-10-17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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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法库 - 第195期 -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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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楚 律师

专注公司事务、合同纠纷、金融保险

Tel:13850077365

导言:包税条款对于大家而言并不陌生,比如二手房买卖中,经常会出现“买方承担所有税费”的约定,这就是典型的包税条款,房屋买卖中的税费,比如契税法定应由买方承担,但是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实际法定应由卖方承担。那么这种改变了法定税费承担的包税约定是否有效,又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我们今天就一起聊聊该话题。

一、  “包税条款”是否有效?

目前司法实践认为“包税条款”有效。

如:林和狮与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案号:(2015)徐商外初字第17号】认为 “尽管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林和狮作为股权转让方,应按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但股权转让双方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其在第10.1条中约定的“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行为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的内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林和狮在向税务机关依法缴纳税费后,可以依合同约定要求宏利达公司承担税费。”

二审法院【案号:(2016)苏民终646号】认为 “法律并不禁止纳税义务人与他人约定由他人负担本应由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税款。该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主体身份,实质是约定由他人承担支付相当款额的义务。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税费负担条款合法有效并判决由宏利达公司依约定支付林和狮已付的相当税款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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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他方包税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转移?

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转移,包税只是金额承担的转移,但并未免除纳税人的法定纳税义务。

例如前述林和狮与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案涉合同虽约定由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林和狮个人承担的全部税费。但地方税务局因未收到林和狮在该股权转让中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故对林和狮本人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和狮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故如包税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税款,被税务局追缴及处罚的仍是法定的纳税人。

但因合同约定了包税条款,后林和狮通过诉讼向邳州市宏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功追索了其自己补缴的税款及罚款等。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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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定“包税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1、合同双方均应充分了解税收规定,对交易所涉税种、税额等都应充分熟悉,以避免一句包税的约定,带来未预期的巨额税额负担。

2、如是买方为包税方,应考虑签订含税合同价,以解决代他方支付的税费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3、非包税方也应积极关注己方负担税费是否由包税方实际缴纳问题,如因包税方未缴税,造成己方被税务机关处罚,应先行积极缴纳税款及罚款,后可依据合同包税约定对包税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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