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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江山BQ 2022-10-17 发布于北京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2种):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9、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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