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个人价值观的差异化,离婚也较为普遍。离婚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的争夺远胜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就变成了双方争夺的焦点,就像剧中孩子的爸爸、奶奶和妈妈,在法院庭审中恶语相向、人身攻击甚至大打出手。 公证实务中,经常遇到离婚双方采取公证的方式,相对温和地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对孩子的影响最少,对感情的伤害最轻。 许多离婚夫妻已经明确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其中一方,现在出于子女教育、医疗等原因的考虑,能否将抚养权变更到另一方名下? 子女的个人意愿发生改变,想改变跟谁生活,离婚双方能否根据子女意愿不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来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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