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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 1家IPO终止: 4年3换券商, 第3次冲刺!净利超6亿…!

 嘟嘟7284 2022-10-18 发布于北京

拟上沪主板,专精特新“小巨人”

净利超6亿, 48大问题!

据证监会网站10月14日消息,证监会决定终止对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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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金能源2021年7月9日预披露招股书,拟沪主板上市,IPO保荐机构为东兴证券,会计师为致同,律师为上海市广发四年来第三次冲刺IPO,拟募资10.2亿元。2018年7月,凯金能源首次IPO,IPO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会计师为大华,律师为北京德恒,因过度依赖大客户CATL、委外加工风险、快速变更募投项目和毛利率波动等问题被证监会所拒,2019年五月,凯金能源再次冲刺创业板IPO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会计师为致同,律师为北京国枫,同年七月被证监会抽中现场检查,再次铩羽而归。
公司专注于人造石墨和复合石墨等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成为全球优秀的锂离子电池材料供应商。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动力类电池、消费类电池以及储能类电池等领域。公司入选国家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公司自 2012 年设立以来,紧跟国内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时代契机,深耕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领域。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出货量分别为 2.62 万吨、4.31 万吨和 4.84 万吨,出货量年复合增长率为 35.89%。根据高工锂电统计数据,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国内负极材料市场占有率分别为 14%、 16%和 13%,连续三年稳居国内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行业前四、人造石墨材料行业前三。在国内客户方面,公司与宁德时代、孚能科技、天津力神、国轩高科等知名锂离子电池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已覆盖动力电池领域国内排名前十中的多数锂离子电池厂商;在海外客户方面,公司积极布局海外市场,目前已经进入电池制造商日本 LEJ、韩国 Kokam 的供应商体系,并实现批量供货。
晏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晏荦女士,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晏荦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3,416.20 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36.56%;同时,晏荦女士持有凯脉金源 20.06%的出资,凯脉金源持有公司 1.10%的股权。
近年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退坡明显,2019 年 3 月,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同车型补贴金额下滑 50%以上;2020 年 4 月,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适当延长了补贴期限, 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2 年底,原则上 2020 -2022 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 10%、20%、30%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进一步压缩,给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带来较大的成本压力,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行业政策的变化,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已具备负极材料全工序加工产能,但由于公司负极材料的生产规模增长迅速,现有石墨化加工等产能无法满足自身全部需求,目前仍有部分负极材料的石墨化加工等工序通过委外加工方式来完成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1.80%、78.09%、73.26%和 76.82%,其中来自宁德时代的收入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5.57%、64.39%、59.77% 和 65.66%宁德时代的全资子公司问鼎投资以受让方式于 2020 年 12 月取得公司 3.53%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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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住房公积金均未足额缴纳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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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比及原因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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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及时为部分员工缴纳全部险种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发行人应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成果的影响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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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125,875.03 万元、186,053.50 万元、163,084.82 万元和 140,762.64 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11,011.26 万元、15,742.55 万元、15,752.96 万元和 18,640.7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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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4,100.00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10.00%,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以下项目:

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作价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三类股东,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目前股权结构是否真实、清晰,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发行人在申报前一年引入多名外部股东的基本情况,请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4进行披露、说明,同时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对赌协议,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之问题5的要求;(4)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进行说明,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请说明穿透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数量。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发行人于2018年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凯脉金源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解锁条件、退出机制等限制性安排。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设置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以及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
3、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1)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地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2)上述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同业竞争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3)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合法和合规性、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全部资质发表核查意见。
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6、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正式员工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比及原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发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如存在,披露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占比、各项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纠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招股说明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比容量大于等于500mAh/g的锂电池负极材料列入鼓励类发展项目。发行人目前主要产品克容量均小于500mAh/g。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或工艺,是否属于淘汰类或落后类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硅基负极材料已实现对宁德时代等客户的批量出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批量生产硅基负极材料的具体情况,包括产品种类、年产能、产量、销售量等,以及宁德时代的采购量,质量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质量纠纷,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表述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发行人存在委外加工的情况,报告期内前五名委外加工商占委外加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3.85%、50.25%和48.38%。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竞争优势体现在哪些环节,委外加工环节在整个生产环节中的作用;(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外协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外协产品、外协产品在公司产品中的具体环节、数量和金额;补充说明选择外协企业的标准,外协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前五大外协企业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外协采购价格与外协厂商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和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垫付费用的情形;(3)说明公司控制外协产品质量的具体措施及公司与外协方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分摊的具体安排;(4)分析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生产模式是否会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请披露公司生产上述产品有无技术瓶颈,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宁德时代的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5.57%、64.39%和59.77%,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建立合作的途径及历史,发行人向其销售的金额占该客户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向该客户销售的毛利率及与其他客户比较的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宁德时代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况,结合宁德时代的销售情况说明宁德时代是否为发行人积压库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意见。
11、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2020年在全球锂电池负极材料市场占有率9%,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数据的来源,该数据提供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为权威机构,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定制的情况,与同行业公司通过公开渠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请补充披露锂电池制造行业中,人造石墨在我国负极材料中的产量、销量占比情况,人造石墨与其他负极材料相比的优势、劣势,结合主要锂电池制造国家的负极材料构成及发展趋势,说明人造石墨是否为现在及未来的主流负极材料,结合硅基材料的发展趋势,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人造石墨产品将成为负极材料的主要增长点”等相关表述是否准确。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发行人主要依赖内蒙凯金、青海凯金、湖州凯金等生产基地进行生产经营,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来源于上述三家公司的比例,上述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的约定,是否对分红作出限制,如存在请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并披露相关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13、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罗建钢兼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PPP研究所副所长,夏保佳兼任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课题组长,杨军兼任上海交通大学教授。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独立董事任职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规定以及所在高校兼职要求。
14、发行人的多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都曾在上海杉杉、凯欣电池等同行业公司内担任重要职务。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上海杉杉、凯欣电池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存续状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说明晏荦及其配偶仰永军在上述单位担任的具体工作,是否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持有其股权;发行人和上述单位的采购、销售渠道是否存在重叠;(2)补充说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曾任职单位是否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在发行人任职是否违反了相关竞业禁止协议;请发行人结合其相关核心人员曾在同行业其他单位任职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涉及相关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因竞业禁止、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事项被曾任职单位主张过权利,是否与曾任职单位有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4月,公司股票正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2017年8月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1)发行人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2)发行人在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披露摘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3)对挂牌期间产生的股东中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以及合计持股比例,并披露产生的原因及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前两次否决或撤回的原因,相关因素是否已经消除,本次申报材料与前两次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本次是否更换中介机构,如有,请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7、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18、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9、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20、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行人的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
21、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22、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3、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4、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简称《双高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如发行人产品属于《双高名录》中“高环境风险”的,还应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健全、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求;产品属于《双高名录》中“高污染”的,还应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无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的要求
2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公司的日常排污监测是否达标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26、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27、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分别为71.80%、78.09%和73.26%,第一大客户宁德时代销售额占比分别为45.57%、64.39%、和59.77%,宁德时代全资子公司问鼎投资持有公司3.53%的股份。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与宁德时代建立合作的途径及历史,公司向其销售的金额占其同类型产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向其销售产品的毛利率及与其他客户的比较情况,与宁德时代同类型产品采购单价的比较情况,并说明发行人对宁德时代是否存在重大依赖;(2)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订单获取方式、签订合同的期限以及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等,详细分析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宁德时代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宁德时代的销售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宁德时代为发行人积压库存的情况;(4)补充说明并简要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合作历史,说明其与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结合报告期内新增或减少的主要客户的名称、销售金额及占比、股权结构、是否为关联方等情况,分析说明前五大客户及销售金额、占比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及结果,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8、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的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4.57%、35.23%和31.29%,采购的主要内容包括半成品及委外加工、焦类原材料、电力等。请发行人(1)按采购内容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占同类型采购比重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情况,分析其变动原因、同类产品不同供应商采购价格差异原因;(2)按上述口径补充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经营范围、合作历史、是否关联关系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3)补充说明向元氏县槐阳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采购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其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相关交易定价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外协加工费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对外协厂商存在技术依赖、外协厂商的稳定性;(5)结合生产流程、核心生产工艺、外协产量与自身产量的对比情况、下游厂商对供应商的准入、管理制度等,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外协厂商对发行人市场份额、市场地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6)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采购占主要客户销售占比过高情形,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及结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9、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为125,875.03万元、186,053.50万元和163,084.82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上升,但产能利用率不断下降的原因,是否存在负极材料产能供大于求、销售价格大幅下滑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2)结合销售产品数量、价格、产品结构等影响因素,量化分析说明并披露各类产品收入波动的原因;(3)结合开展针状焦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针状焦采购及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该业务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情形;(4)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相同产品不同客户之间的销售单价、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请详细说明原因;(5)按照销售模式(如内销、FOB、DAP),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占比、毛利率等;(6)按照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如3C消费、动力电池),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类型、数量、金额、占比、毛利率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展开核查,并说明核查程序、过程、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30、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为80,575.67万元、141,471.97万元和127,852.38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负极材料生产制备技术、委托加工内容、外购半成品内容、占比情况、平均单价等相关因素,分析说明并披露存在大量委外加工及外购半成品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负极材料的生产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是否对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2)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利用率逐年下降,2020年产能利用率余额74%,对比委外加工及外购半成品与自产产品的成本,分析说明产能利用不充分情况下,仍存在大额委外加工及外购半成品费用的原因及合理性,委外加工及外购半成品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向发行人输送利益或其他利益安排情形;(3)结合能源的耗用、原材料领用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存在,分析说明原因;(4)说明通过委外加工、外购方式取得的半成品、石墨化后产品生产出的产成品占总产量比重情况,与公司自产产品质量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客户在供应商准入控制方面对两类产品是否存在明显差异;(5)结合产品定价方法和策略,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产品单位成本、销售单价的影响;(6)结合具体业务流程说明产品成本的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的归集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人造石墨和复合石墨的负极材料毛利率分别为为23.54%,23.69%和23.08%,较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水平低约7个百分点。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产品、各销售模式的毛利率情况,同类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不同销售模式下同类产品毛利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结合产品成本及售价情况,量化分析说明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3)分析说明报告期内产品单价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价格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利用低价获取订单情形,是否说明公司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是否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相关风险是否披露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以上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分别为14,095.08万元、18,681.39万元和16,247.25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期间费用的变动情况是否和收入变动情况一致,各项期间费用明细变动情况是否和业务模式相匹配;(2)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进一步分析说明原因;(3)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和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息,相关工资与同行业同地区比较情况;(4)列表说明报告期内研发项目情况,是否存在资本化支出,研发投入对营业收入的贡献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各项费用的完整性的核查程序、过程和结果,是否存在费用核算不完整或通过其他利益安排的方式由其他方为公司承担费用,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33、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所有引用数据的具体来源,并请保荐机构核查引用数据及其来源的权威性,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编写本次招股说明书而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就获得此数据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请勿使用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等缺乏权威性的数据。
34、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75.19万元、10,521.45万元和6,616.27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业务规模、经销政策等相关因素,说明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远低净利润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相关项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3)说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在报告期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支付的各项税费”“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在报告期内的波动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5、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购入资产等。请发行人:(1)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交易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逐一说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向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情形;(2)结合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人员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及同行业、同地区薪酬水平等,分析说明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人员薪酬大幅增加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向关联方青海奥阳购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土地、地上建筑物的具体构成、评估增值率,评估报告所使用的评估方法、重要的评估假设、所选取的关键估值参数、评估价值等,说明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4)结合2019年青海凯金业绩情况,说明公司解除原先与符永钦、崔澎涛签订的子公司青海凯金业绩补偿协议并获取补偿款700万元事项的合理性,是否与符永钦、崔澎涛存在其他利益安排;(5)说明各分子公司业务情况,相关内部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6、凯脉金源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均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确认股份支付涉及的人员、股数、计算过程、市盈率倍数、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2)结合解锁条件、退出机制等安排,论证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3)说明除上述情况外,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是否构成股份支付。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分别为50,391.25万元、39,560.34万元、44,918.07万元。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的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2)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期初金额、背书金额、贴现金额、到期收回金额、期末金额;(3)说明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背书、贴现情况,是否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相关会计处理过程,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借方、贷方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情况,是否存在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形;(4)说明应收票据在报告期各期末的盘点情况,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收票据;(5)说明报告期内期末余额中商业承兑汇票大幅减少的原因,是否存在主要客户变动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8、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5,719.48万元、24,417.99万元和37,379.08万元,2020年大幅增加。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期限以增加收入的情形;(2)披露应收账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期后回款情况;(3)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有争议、涉诉等情形的应收账款;(4)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逾期应收账款情况,包括主要客户名称、未回收金额、未回收原因等;(5)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客户资质等相关因素,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坏账政策是否谨慎、合理,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6)进一步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远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重点说明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9、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846.79万元、1,006.76万元和541.06万元,计提坏账准备分别为10.21万元、6.31万元、10.23万元,招股说明书称“公司对其他应收款已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请发行人结合其他应收款对手方、账龄情况等,进一步论证公司其他应收款已充分计提了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40、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46,063.21万元、55,072.91万元和52,920.89万元。请发行人(1)结合采购模式、经营模式、生产方式、生产周期、备货政策等因素,补充说明存货结构的合理性;补充说明在产品、半成品的主要区别;(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具体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合同订单、发出商品金额、发出时间、期后确认收入时间、是否存在期后退货情形;(3)列表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对应在手订单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滞销等情况以及解决措施,是否存在大量残次品;(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原则、具体计提过程(各期计提金额、转回或转销金额、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足;(6)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重点说明对于发出商品、委外加工物资的盘点情况;(7)说明公司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8)结合各类原材料与产成品的物料配比关系,说明各期各类原材料的采购量、领用量、各类产品的生产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之间是否存在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对报告期存货实施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对外协存货、发出商品实施盘点或其他替代程序,并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38,261.17万元、69,028.72万元及77,931.17万元,公司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4,139.81万元、6,347.99万元和3,922.04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固定资产的类别、具体内容、金额、开工与竣工时间、验收情况、转固时点和依据、投产情况,新增固定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能的提升是否匹配,并说明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合规、转固时间是否及时、累计折旧计提是否充分等;(2)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率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固定资产减值测试方法及过程,说明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的判定依据及合理性;(4)列表说明报告期内转入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项目名称、预算金额、结算金额、开工时点以及预转固、转固的确认时点及判定依据,与相关使用记录是否匹配;(5)列表说明各期在建工程主要项目的预算金额、实际投入、工程进度、是否涉及借款利息资本化。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前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说明监盘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发现异常。
4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029.79万元、11,362.88万元和9,070.07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2)具体说明子公司湖州凯金被当地政府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3)补充说明软件、专利权的主要内容、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剩余摊销期限等情况;(4)列表说明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名称、金额、取得方式等内容,与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拥有92项专利,包括17项发明专利和75项实用新型”的表述内容是否存在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短期借款分别为19,138.62万元、14,661.95万元及5,549.27万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借款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款用途、借款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剩余归还期限、还款计划、资金来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逾期未还借款的情况,短期借款持续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票据余额分别为38,811.88万元、48,855.10万元和48,051.38万元。请发行人(1)列表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背书人、票面金额、出票日期、票据的开具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融资行为,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情形;(2)补充说明各期末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情况,与应付票据余额相匹配情况;(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的借方、贷方的发生额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4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38,811.88万元、48,855.10万元和48,051.3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应付账款前五名的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金额、价格,说明应付账款前五名与供应商前五名的匹配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超过信用期的应付账款、未及时付款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所开立或注销银行账户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设主体、用途、期末余额及大额资金流动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说明对公司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的核查过程,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公司银行账户与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存在账户混用的情形,并对公司银行存款真实性、资金流动合理性出具核查意见;(2)说明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核心员工等银行账户及资金流水的核查情况,并详细列明核查范围、核查过程及获取资料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46、请在招股说明书中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披露“关键审计事项”。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中各项具体审计程序的具体情况、事实结果、审计结论,是否存在较大审计差异或调整情况,对形成审计意见是否有重大影响。请保荐机构核实上述情况,分析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并已充分披露。
47、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8、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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