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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灵魂十问

 一言之美 2022-10-18 发布于北京

行政协议作为一种非常特殊的合同类型,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并无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经常会产生遇到违约行为不知如何解决、不知道如何维护行政机关权利的问题,笔者通过行政协议灵魂十问,供您参考。

一、行政协议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就可以被称为行政协议。具体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二、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有哪些区别

1.签订目的不同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政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与行政管理目标。

2.签订主体不同

行政协议要求签订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与普通民事协议不同的是行政协议不可能发生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3.签订内容不同

行政协议的约定内容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三、行政机关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行政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的规定,允许行政机关在履行过程中,如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合法权利损失予以补偿。

四、行政协议中能不能约定仲裁?

行政协议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应当通过行政途径去解决,不能以仲裁的方式逃避行政途径,导致行政法律规定与民事法律规定的混同。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

五、政府无法履行协议时如何承担协议相对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日常运营成本不应被认定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若守约方系为特定地块的房产开发而特别设立的公司,且设立后未从事其他业务,该公司的运营成本可被认定为违约方拒绝交付土地导致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六、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按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但是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不依约履行义务的抗辩方式来行使权利。尤其是在行政协议相对人已经出现可能无法履约的隐患,且行政协议履行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合法。

七、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在诉讼中举证责任有什么不同?

从纠纷类型可以分为“行政归行政,民事归民事”,由于行政协议本身既具有行政属性,又具有民事属性,因此其举证也应当区分对待。如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协议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因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履约纠纷则应当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具体说明如下:

1.如原告诉讼请求是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2.如原告诉讼请求是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的义务,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3.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八、法院对于行政协议诉讼会审查哪些方面?

行政协议的审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相似,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协议签订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是否具有法定职权;

3.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5.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九、如果行政协议相对人既不履约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怎么办?

如果行政协议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约定内容,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如果相对人仍然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情况下,只要行政协议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行政决定作为执行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

十、如果法律规定某一行政协议的签订需要上级部门的批准,但是在签订时未经批准就已经签订完成,行政协议是否生效?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此时虽然行政协议尚未生效,但是行政机关对原告行政协议约定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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