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6-01 发布于吉林

民事、行政、刑事三大类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待证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明标准差异巨大。准确理解三种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对于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意义重大。

  • 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发生于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双方权利、责任、义务平衡,故其举证的基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看似简单的举证责任规则,由于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密切相关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为个案处理过程中的错误与疏漏,偏离社会预期,造成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如南京彭宇案,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论述到“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没有撞倒原告...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此颠倒举证责任的判决,被批评为“造成国民道德水平大倒退”。其后各地不断发生的“诉讼踫瓷”与“见义不敢为”现象,多少可能都受到该案判决的影响。但并非所有民事诉讼均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劳动争议案件、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侵权案件等,仍一定程度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一方举证证明其免责或部分免责的事实与理由。故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应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法定的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

(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由于民事诉讼仅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背离的情形在所难免,但不计成本地要求所谓“还原事实真相”,将严重影响司法的成本与争议解决的效率。故对于民事诉讼,并不要求证明标准达到完全确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当事人达到“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 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发生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平衡,“行政优益性”导致的行政权力凌驾于行政相对人之上。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不但可能剥夺相对人的财产、权利、资格,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与期限内,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且相比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主体的取证成本与效率优势明显,故为了限制行政主体的恣意,法律规定应由行政主体举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故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只须证明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完全由行政主体承担。

(二)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比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一旦错误造成的危害更大,对当事人、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权威与公信力等的影响更为深远,故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即要求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举出充分证据。

  • 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的功能一方面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另一方面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掌握国家公权,享有被告人、辩护人甚至一般行政机关所不具备的扣押、搜查、技术侦查等特权,故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的情节等,应当由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三)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但可能剥夺被告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特殊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错误的刑事诉讼判决一旦生效并执行,将可能造成根本不可逆转的后果。错误羁押的被告人失去的自由不可弥补,被错误执行死刑的被告人的生命更无可挽回。故对于刑事诉讼,应当严格执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以真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原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