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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各是什么?

 木林随笔 2022-02-22
近期,读了两本讲证据的书籍,现将书中的一些主要观点整理如下,既是学习,也算是资料收集。
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和学者们认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三大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问题,本质上是对人内心活动或者主观认识的一种描述或指引,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要想通过后期的调查来查清案件的客观真实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故而,其总体上依然属于盖然性推理的范畴,即按照盖然性的大小,将证明标准划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显而易见标准,指案件事实非常明显,按照人们的一般常识不会产生疑问,从而形成一种绝对确定的状态。
第二层次,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指案件事实符合人类的一般理性,能够排除其他可能性,或其他可能性极为微小的盖然为真的状态。
第三层次,明显优势标准,指案件事实基于明显优势,能够达到明确且令人信服的程度,使其他合理的可能性保持沉默的盖然为真的状态。
第四层次,优势证据标准,指案件事实虽不能排除或使其他可能性保持沉默,但相比较而言可能性较大,因而具有一定优势的盖然为真的状态。
第五层次,似然为真标准,指案件事实虽然可能性上并不大于其他可选项,但在没有出现明确证据将其推翻之前,应当予以适用的似乎为真的状态。

盖然性,《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
由此,我们大家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这三类诉讼中,在对案件事实证明上所采用的标准,目标并不必然都是在于必须得查明案件事实,也并不是特别地关注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的大小,更多是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某种社会秩序,并彰显该秩序背后所追求的价值!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标准均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我国也采用此标准。
关于该标准,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中,均有表述,大意为: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即控方的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最终能够得出唯一结论。也就是说,对于案件事实,一个理性的人不再怀疑,看起来其他的可能性都被排除了,或者即便有疑虑但该疑虑可以忽略不计,从而处于确信没有疑虑的状态。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阎巍法官认为,不应使用单一的证明标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以明显优势为基准,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地选用不同标准,具体表述如下:
一是,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应当采用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二是,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通过综合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对能够使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达到明显优势程度的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三是,如果因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客观上无法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法官可以对证明力较大的一方的证据予以认定;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达到上述证明标准,在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且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四是,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阎巍法官认为,在未来的行政诉讼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为,以明显优势标准为基准,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地选用不同标准,具体表述如下:
一是,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在能够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事实存在。
二是,当事人对适用拘留、遣送出境等限制人身自由,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执照等剥夺自然人、法人资质的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
三是,在因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客观上无法达到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或适用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将使案件的处理极不合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认定。
四是,如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达到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标准,在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且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事实予以认定。

对于法律人来讲,分析案件,应从证据入手,紧扣证据的三性,用证据说话,深入地对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透彻的分析。关于证据,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的前提,是单个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具有证据能力和资格。
二是,不能以所谓的单个证据之间能够吻合、印证,来倒推单个证据具备证据能力。
三是,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定罪量刑的证据,数量上,不能是孤证。
四是,在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排除合理怀疑与得出唯一结论是同时并用的。
五是,对于以平等主体参与的民事诉讼来讲,双方的地位平等,证明标准的适用规则相同;但对于以不平等主体参与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来讲,双方的地位不平等,在证明标准的适用上并不相同,行政机关、刑事控诉方的证明标准,相对来说要高于行政相对人的证明标准。

主要观点来源于:①柳波著《证据的脸谱·刑事辩护证据要点实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第二版;②阎巍著《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原理规范》,法律出版社。
向两位老师,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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