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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审讯,就是刑讯逼供

 律师戈哥 2022-10-18 发布于河南

何谓“刑讯逼供”,笔者已经在前面的文章中分享了笔者对刑讯逼供的理解。

刑事诉讼中所谓的“刑讯逼供”,在很多人看来,有点不以为然,甚至有人认为,“没有刑讯逼供,就不会老实交代”。言外之意,刑讯逼供还是不能废除。

笔者不知道上述支持刑讯逼供的人都是因为什么原因。笔者前面的一些文章还引来一些人的批评。但是,笔者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刑讯逼供。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另一方面,刑讯逼供显然违背现代司法文明。刑讯逼供更是对人权的侵犯。

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最常见的就是殴打等方式造成肉体上的痛苦,或者威胁等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内心的恐惧。这些都是典型的侵犯人权的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该规定把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等同于刑讯逼供,以这些具体的侵犯人员的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对何谓“疲劳审讯”的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和侦查人员,是存在分歧的。

笔者认为,通过审讯对被讯问人搞疲劳,或者利用其疲劳进行审讯取得有罪供述,都属于疲劳审讯。《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要给予被追诉人员以适当的休息和饮食。

笔者就曾经在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当事人在凌晨一点钟到五点多钟被审讯取得的口供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笔者有理由认为这是典型的疲劳审讯。一个人一天中正常最困、最需要休息的时间,就是下半夜了。审讯人员为了“突破”犯罪嫌疑人,就这样选择在犯罪嫌疑人最为疲惫的时候长时间连续审讯。该案中,笔者认为该口供属于疲劳审讯取得,故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检察人员在回应的时候称这是“深夜审讯”,与疲劳审讯不同。因该案一审时未提交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笔者庭前也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也未能提供。该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均受到质疑。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呢?欢迎各位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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