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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系列谈(之二)

 原典纪法律评论 2022-10-18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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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创业大潮之下,不少人都想紧跟潮流,合作开办公司。今天原典纪法律评论就带大家在法律角度了解注册公司的具体流程以及公司股权的分配方案。

一、公司股权分配方案重要提示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具体工商实务,你提出的几个问题中涉及的所谓股权分配方案作如下提示:

(1)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一人公司时,其股东数为 2-5人,最少为 2人,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最小股东的股权比例不小于 10%,即可。即总体而言,只要不出现一个大股东的股权大于 90%的情况,均属于股东自治,工商登记机关均将予以认可。

(2)目前的工商行政机关的关注点,在于“名义出资”,即你提交的验资报告中载明的股东出资均为各股东以其名义注入的,至于该股东出资的钱是你一个人“实际出资”的(比如是你送他或借给他),这是你们股东自己之间的约定,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不作实体关注。

(3)原则上,股东行使股权:表决权、分配权等,如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均按照其出资比例(“名义出资比例”)行使。总体上,股权行使规则,也是属于公司自治,即,股东会可在公司章程中按照股东大会的意见予以特别约定,以体现你们认同的“公平”。

假设开办公司的合伙人有三个人,这三人对于你将设立的公司肯定有你认为有价值的贡献或其他你能 接受的理由,但是,股权及其议事规则,是比较严肃的事情,属于公司“自我立法”,具有法律效力。提请你切勿轻易感情用事,必须基于如果可能出现不一致意见或纠纷的角度来审慎考虑、决策这个问题,并做好必要的制度安排(包括他们的退出机制)等,再行定夺。

如果该三人是你认为的业务骨干,或业务来源方,建议你通过分配激励方式进行部署 , 或通过他们完成多少业务后给予多少股权激励的方式来作安排,而不是一开始就通过股权方式进行。

二、股东在股权转让的同时提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是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之后,从受让方处取得的对价。而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是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两者都属于股东的自益权,它们的共同点是,取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具有《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身份。此外,如果是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都应当事先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才能实现。而在法律关系方面,两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冲突。

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股东在转让股权的同时,能否提出利润分配的请求?向 谁提出?

1、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分配公司利润,是股东作为向公司出资的人所享有的资产受益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股东向公司投资、参与经营的目的和动力所在。如果这一项权利得不到实现和保障,股东的法律地位和价值无疑也得不到体现。

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后至注销之前的任何时候,只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润,股东均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2、股东应向谁提出?是向公司提出,还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也就是说,假如股东就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诸法院时,应当列谁为被告?对此,《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有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对于分配的程序和条件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却没有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已经达成的共识是,当出现此类纠纷时,应将公司列为被告。

3、公众号原典纪法律评论也认同这种做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①《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以私人所有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即转化成了公司可据以经营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期望或者可以分配的利润依靠公司的资产运作得以产生;

②《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利润与亏损、债权和债务,其承受主体均为公司;

③《公司法》除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还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了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此外在第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股东分配公司经过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条件。由此可见股东可分配的利润与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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