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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好时喜礼”和 Almond Joy两案谈被申请人恶意因素在商标异议中的考量

 朝九晚九 2022-10-19 发布于北京

好时公司(The Hershey Company)是一家具有120年历史的老字号公司, 是美国最大的巧克力制造商。2022年5月23日,好时公司位列2022年《财富》美国500强排行榜第388名。好时公司旗下产品非常丰富,好时HERSHEY’S排块巧克力是一款具有代表性的巧克力产品。


文 | 汇业律师事务所    甄书琦、陈广星
另外,小巧、适合一口吃下的像水滴一样的好时之吻KISSES巧克力更是深得婚庆市场消费者的喜爱。其它品牌产品如Reese’s、Almond Joy、Jolly Rancher等也深受消费者喜爱。
伴随着好时公司中国业务模式的调整,市场上恶意申请的商标层出不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对恶意注册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是力度不减。近日,我方代理的两件好时公司的商标异议案件均得到了国知局的支持,两件案件有一共性,即恶意申请的商标不得注册,即使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国知局在两案中均是援引《商标法》第30条驳回两商标的注册申请。

一、官方语言

第49770496号“好时喜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好时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市亭湖区好时相伴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图片
指定使用的商品:鱼制食品;蛋;果冻
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好时喜礼”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果冻;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381059A号、第37546015号“好时HERSHEY'S”、第1239102号“好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等、第30类“糕点;糖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好时相伴”、“欢乐好时”等商标,此种一致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及其上述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770496号“好时喜礼”商标不予注册。
第53933850号“ALMOND JO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好时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英煌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图片

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干胶纸;印刷品;硬纸管;海报;图画;糖果包装纸;纸制或纸板制盒;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纸
国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ALMOND JO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纸板制盒;糖果包装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62202号“HERSHEY'S ALMOND JOY”、第9180757号“PETER PAUL ALMOND JOY”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杏仁馅糖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KELLVGGS RICE KRISPIES TREATS”、“LIFE SAVERS”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提起异议或被驳回,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933850号“ALMOND JOY”商标不予注册。

短评

依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的商标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不符合本法规定;二、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显然,国知局认为两商标的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虽然国知局并未指出不符合的具体的法律条款,但根据决定中的内容,应是不符合《商标法》的第4条和第44条第1款。
无论是《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商标囤积,还是《商标法》第44条1款的商标抢注,关于恶意的认定都提到了抢注的商标数量问题。例如,国知局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里面列举了商标数量、类别、商标交易等因素来考量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况。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9)的17.2中也提到要大批量、规模性的抢注,方为“不正当手段”行为。
虽然上述两案件的申请人名下并没有成百上千的商标申请,但国知局依然强调和明确了申请人申请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恶意作为要点之一予以重要的考虑。正是依赖于对商标申请人的恶意情况进行考虑,认定该等商标申请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两案的决定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来源:汇业IP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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