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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参与表决前提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鲁西文苑 2022-10-20 发布于山东

违背参与表决前提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下次对话)

      《试行办法》第六条“征求意见表”起什么作用?它证明充分征求了意见,尊重每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全体业主均书面表达了真实意思。”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 的规定,如果业主表达意见一致、没有分歧,这份表格就可以直接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
       但是,如果业主意见不一致,比如12户业主中8户同意、4户反对,就会出现复杂情况。即:按照《民法典》“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  的前提条件表决,在各户面积相同的情况下,8户业主表决同意,就达到了“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  “双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的法定比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有效。然而,如果以单元全体业主参与表决为计算基数,不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强制性定的生效条件。鉴于此,《征求意见表》独立民事法律行为难以单独生效。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中 “ 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条 “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 的规定,必须由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进行一次辅助性表决,达到法定比例要求,申请加装电梯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生效。两张表决表有机结合,申请加装电梯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也就比较完整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条款”。该条款明确规定了有效表决程序:前提条件(各户面积一致)是参与表决的业主必须达到全体业主的2/3(包括)以上;基本要求是参与表决的业主3/4以上同意。根据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而, 强调 “ 必须本单元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业主达到3/4以上同意才有效” 的要求,违背法定表决程序的前提条件和强制性规定,显然是错误的、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分析,《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第六条中 “ 表决前应当通知所在单元全体业主” 的含义,只能是告知业主表决程序,不是通知业主参加表决。只让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参与表决,完全合法有效。我们通知“全体业主务必参加会议” 的初衷是,如果都参加会议、能协商一致就全体参与表决,如果反对方不参加会议或者依然反对,我们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就单方面表决,只要达到法定比例要求就合法有效。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我们在会议通知中讲得非常明确:一是特定时间,就是9月10日上午9点;二是特定地点,就是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三是特定方式,就是现场协商决定。现场签名的《表决情况表》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说,我们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完全合法有效。企图按照必须全体业主参加表决的思路,要求把表决前天发送的拒绝参加会议、反对加装电梯内容的信息,记入表决结果统计,不仅不合情理,而且不合法律,客观上起了引发矛盾争执、阻碍加装电梯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偏离公平正义。
        最后,再次表明诉求:我们申报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方式、程序、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规定要求,合法有效,应予支持,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项目顺利施工。
        
       讨论重点:道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请以“是” “不是” “不定” 三种态度表明意见。
        一、你认为“表决前必须通知所在单元全体业主”这句话,是通知全体业主参加表决吗?回答:(   )。
        二、你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 ” 告知全体业主法定表决程序、不是要求全体业主参与表决”吗?回答:(   )。
        三、你认为仅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参加表决,达到了法定比例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吗?回答:(   )。
        四、你认为我们依照法规要求组织的表决合法有效吗?回答:(   )。
        五、你认为在没调查清楚之前,不定期暂停施工的决定是否恰当,住建部门有没有这个权力?
        六、你认为住建部门有责任依照政策法规,对如何正确理解政策法规的内涵进行合法解释吗?答:(   )。
        七、你在上次座谈会上提到:“对方反对,无非是想要两个钱,你们答应的话,这个事儿就好办了。光治气解决不了问题,拖几年也用不上电梯。” 双方难以就此直接对话,请问你能居间发挥中介作用吗?
        八、你曾说过:“ 即使给你们答复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对方业主坚决反对,你们还是办不成事。” 请问当真面对这个问题时,作为政府牵头主管部门,你们是不是有责任协调解决呀?回答: (   )
       九、《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对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这一规定,你认为是不是能落到实处? 回答:(   )。
        十、你上次说:“ 你们单元的一个业主,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我,电话中问我12户参加表决,多少户同意才有效?我回答,9户同意才有效。请问:你给东昌府区住建局也是这么简单解读的吗?这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是不是完全吻合?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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