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犯罪的罪名以及案件数量总体来说是比较少的,从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情况难以概括证券市场失范的情况,但可以推断出证券领域违法犯罪的情况。以内幕交易罪为例,1997年《刑法>中已经设立了该罪名,但是司法机关查处第一起该类刑事案件是在2003年。这就表明,在前期,司法机关对于证券犯罪的态度是比较宽容的,不会轻易启动刑事程序。但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犯罪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此反应强烈。 一、对于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宽至严 证券犯罪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也顺应社会需求对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经历了从不随便入罪到从宽处理再到“零容忍”加大打击力度的演变。从1997年至2021年3月,我国陆续出台了11个刑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中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违法犯罪的容忍度降低,变为严厉打击。 在这11个修正案中,只有几个修正案没有关于金融犯罪的修订,其余的修正案中有很多是关于金融犯罪的修订。这些修正案涉及的金融犯罪主要是立罪扩张,不断扩大金融犯罪圈,其设立犯罪扩张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立法与改法。刑法修正的过程均反映了人们对证券、期货市场以及证券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上的进步,也反映了立法者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决心。 立法上如此大规模地将一些行为入罪,主要的原因应当是当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翻新、层出不穷,对社会产生了很大危害,从而需要打击。在社会公众眼中,只有通过最严厉的刑罚来制裁这样的行为,才能维护社会安宁,稳定金融市场。 2015年以后,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对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日益加大,体现了从严处理的特点。自2019年7月1日起,《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 二、政策面对证券犯罪释放出了“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这表明政策面对证券违法犯罪释放出了“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的情况通报,通报了12个证券违法犯罪案例。该通报称,2017年至2020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证券期货犯罪302人,起诉342人。其中,2020年1至9月批准逮捕102人,起诉98人,分别同比上升15%和27%。( 参见:第一财经网:《12个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发布,涉及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等》,2020-11-06,https://www.sohu.com/a/429965882_114986 )与之相对应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加大了对证券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重点修订了证券关联犯罪的罪名与2019年12月修订的《证券法》是有密切联系的。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中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对于证券市场而言非常重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部分证券犯罪的法定刑,例如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提高为15年有期徒刑,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5年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证券犯罪刑事惩戒力度提升将有助于将证券期货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实处。 (本文原载于作者作为副主编编写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第一章,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年9月版,本次发表略有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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