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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卷16公平诗解8君私吏奸求细过忘大体法私纵奸伤善

 琴诗书画情 2022-10-20 发布于山东

题文诗:

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于法.

临时处断,或有轻重,但见臣下,执论无不,

忻然受纳.民知罪之,无私故甘,心而不怨;

臣下见言,无忤故尽,力以效忠.顷年以来,

意渐深刻,虽开三面,之网而察,见渊中鱼,

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爱之者,

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

深探其意.法无定科,轻重任情;人有执论,

疑以阿伪.故受罚者,无所控告,当官者亦,

莫敢正言.不服其心,但穷其口,欲加之罪,

其无辞乎!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闻奏.

本欲察其,情状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节,

或重其罪,使人攻击,惟恨不深.事无量条,

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顷年犯者,

上闻,得付法司,以为多幸.告讦无已,

穷理不息,君私于上,吏奸于下,求细过而,

大体,行一罚而,起众奸此,背公平道,

乖泣辜意,欲和讼息,不可得也.法不可私.

故体论云:婬泆盗窃,百姓所恶,从而刑之,

虽过乎当,百姓不以,我为暴者,乃由公也;

怨旷饥寒,百姓所恶,遁而陷法,我从而宽,

宥之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我之所重,

百姓所憎;我之所轻,百姓所怜;是故赏轻,

而劝,刑省禁奸.由此言之,公之于法,

无不可也,过轻亦可.私之于法,无可也则,

过轻纵奸,过重伤善;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然犹惧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务.

后之理狱,者则不然;未讯罪人,先为之意,

及其讯之,驱致之意,而谓之能;不探狱之,

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为制,

谓之忠.当官也能,事上也忠,则名利亦,

随而与之,驱而陷之,欲望道化,之隆难矣.

【原文】
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有所犯,一一于法。纵临时处断或有轻重,但见臣下执论,无不忻然受纳。民知罪之无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见言无忤,故尽力以效忠。顷年以来,意渐深刻,虽开三面之网,而察见渊中之鱼,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爱之者,罪虽重而强为之辞;恶之者,过虽小而深探其意。法无定科,任情以轻重;人有执论,疑之以阿伪。故受罚者无所控告,当官者莫敢正言。不服其心,但穷其口,欲加之罪,其无辞乎!又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闻奏。本欲察其情状,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节,或重其罪,使人攻击惟恨不深。事无量条,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故顷年犯者惧上闻,得付法司,以为多幸。告讦无已,穷理不息,君私于上,吏奸于下,求细过而忘大体,行一罚而起众奸,此乃背公平之道,乖①泣辜之意,欲其人和讼息,不可得也。
【注释】
①乖:背弃。
【译文】

   贞观初年,国家的法令一视同仁,人民如果有违法乱纪的,都依法严办了。即使断案有轻有重,朝廷听到臣下议论,无不欣然接受意见。百姓知道皇帝惩罚他们并非出于私心,所以都心悦诚服;臣子看到自己直言进谏并没有触犯龙颜,于是也更加尽职尽忠。可是近年来,您处理政事慢慢变得严苛,即使仍有网开一面之心,但是仍然过分苛刻地审察,常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判断事物、做出取舍,按照自己的喜好来决定赏罚的轻重。对于自己喜爱的人,即使罪过再大也会网开一面,寻找各种理由为他开脱;对于厌恶的人,即使过失非常微小,也会挖空心思加重他的刑罚。执法失去了准确的定罪法则,凭着自己的心情和好恶来减轻或者加重罪名;臣子如果直言进谏,就会被怀疑是结党营私,欺瞒圣上。因此受冤枉的人有口难辩,知情的官员不敢直言。不去想如何使他们心服,反而只是强逼他们闭嘴,这样一来,欲加之罪又何患无辞呢?另外,五品以上的官员犯罪,曹司必须上奏圣上。这样做的本意是想明察真实的情况,从而酌情减刑;可是现在却是一味探求小节,甚至有些反而加重了刑罚,致使掌管司法的官员加大了对那些犯法官吏的打击,甚至因为自己的打击力度不够而深感遗憾。有的事情并没有重罚的法律规定,就在法律之外寻找理由重罚,十有六七都是这样做的,所以近年来犯法的官员都害怕被皇帝知道,一旦得知自己被交 付司法纠察的部门,都觉得侥幸。这致使告讦的人接踵而来,加大治理却不能平息,君主在上面按照私心办事,官吏则在下面心怀欺诈,过于追究细节,不顾大体,对一个人处罚,却引起了众人的营私舞弊,这是与刑罚的公正背道而驰的,背弃了大禹对罪人哭泣的初衷,这样却希望人们和睦相处,使诉讼平息,是办不到的。

【原文】

故《体论》云:“夫婬泆盗窃,百姓之所恶也,我从而刑罚之,虽过乎当,百姓不以我为暴者,公也。怨旷饥寒,亦百姓之所恶也,遁而陷之法,我从而宽宥之,百姓不以我为偏者,公也。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轻,百姓之所怜也。是故赏轻而劝善,刑省而禁奸。”由此言之,公之于法,无不可也,过轻亦可。私之于法,无可也,过轻则纵奸,过重则伤善,圣人之于法也公矣,然犹惧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务也。后之理狱者则不然;未讯罪人,则先为之意,及其讯之,则驱而致之意,谓之能;不探狱之所由,生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为制,谓之忠。其当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则名利随而与之,驱而陷之,欲望 道化之隆,亦难矣。

【译文】

    所以《体论》上说:“奸婬盗窃,是百姓所痛恨的。我顺从百姓的心意处罚他们,即使过重,百姓也不会认为残暴,这是因为我是出于公心的缘故。怨旷饥寒,也是百姓所痛恨的,为了摆脱这种境遇而触犯法律,我体谅他们而宽大处理,百姓也不会认为是偏私,这也是因为我是出于公心的缘故。法律重处的是百姓憎恶的事物,从轻处罚的是百姓所怜惜的。所以应该奖赏微薄却能鼓励善行,减轻刑罚却能禁止奸邪。”这样说来,刑法如果是出于公心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不可以的,量刑过轻也是可以的。如果刑法是出于私心的就没有好处了,量刑过轻就会助长奸恶,量刑过重就会伤害到善良的人。圣人实施刑法都是出于公心了,然而仍然担心有不完善的地方,于是就加上教化来补救,这是古代的人所关注的地方。后世治理刑狱的人却并不这样做;还没有审讯有罪的人,就已经先主观臆断,到了审讯他的时候,就将预先想好的罪名强加给他,并且将这种行为称为有才能;不探究犯人犯罪的原因,却生硬的将其分类,按照皇帝的旨意作为处罚标准,却将这种行为称为忠心。为官有才干之名,事主有忠诚之称,那么名利都会随之而来,这些人再驱逐百姓陷入法网,有这样的风气存在而想要使国家的道德教化纯正、隆厚,恐怕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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