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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与女网友发生关系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并提供了反抗录音

 lixj1028 2022-10-21 发布于天津
天津,男子与女网友发生关系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并提供了反抗录音作为证据。法院根据录音两次判男方强奸罪成立。男方律师提出:有时间录音,为什么不报警?说明这是有预谋的敲诈勒索。最终案件实现反转。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凌晨,男子卢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认识了从福建来天津游玩的女子赵某。当天下午2时许,卢某带女方来到其事先预定的位于天津市河西区的快捷酒店,双方发生关系。

事后,女方以卢某这是强奸为由要求对方为其购买返回福建的机票,卢某拒绝,并很快离开了酒店。卢某离开酒店后,女方给其打电话,并进行了录音。录音显示,卢某在通话中多次向女方认错并请求私了。

后女方报警称被强奸,并提供了2段录音作为证据。

第一段录音为女方反抗过程的录音。经鉴定,该段录音时长15分13秒,无剪辑痕迹。录音中出现了女方所说的“不要掐我脖子”、“你这是强奸”、“你违背了妇女意愿”等话语。

第二段录音为事后女方给男方打电话的录音,录音中女方指责男方这是强奸,男方否认自己使用暴力,但承认自己错了,并请求私了。

有这两段录音,简直是铁证如山。警方很快就将卢某抓获,并以涉嫌强奸罪的名义将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结果可想而知。

1、一审,被判有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两段录音清晰表明:双方发生关系时男方有暴力掐女方脖子的行为,且在女方一再反抗的情况下坚持发生关系;事后女方给男方打电话时,男方主动承认错误,并提出私了。

综合考虑女方事后及时报警,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男方卢某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强奸罪成立。根据《刑法》第236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2、发回重审,被判有罪。

一审宣判后,卢某不服提起了上诉,其坚称发生关系是女方愿意的,自己不构成强奸。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原一审法院审理后仍认为男方强奸罪成立,再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坦白讲,一审判决和重审判决都是有充分依据的。《刑法》第236条规定,适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第一段录音可以证明发生关系时男方使用了暴力,女方也有过反抗,第二段录音中男方承认了错误。这就是铁证。不过,恰恰是这些“铁证”,最后反而成为成功拯救男方的救命稻草。

3、二审,无罪释放。

重审再次被判有罪后,卢某继续提起上诉,其坚称自己是被陷害的,之所以女方报警,是因为自己不给女方买机票,女方生气才报警的。

面对卢某的坚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比较重视,公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对男方提出的女方的目的是要求自己为其买机票这个说法,警方进行了重点侦查。

经调查,女方赵某从福建来到天津后,3天内换了3个酒店。这引起了警方的怀疑,警方就赵某来天津的目的,以及频繁换酒店的目的进行了问讯。

赵某一开始称要来找自己的朋友李某,但警方查证后并无李某这个人;对于为何要频繁换酒店,赵某称自己的目的是想离地铁近一点,但经查阅,最后一家酒店距离地铁口越来越远。

眼见无法自圆其说,赵某不得不承认其来天津是为了见男网友柳某,然后又见了男网友李某,最后才见了网友卢某。

警方传唤了柳某、李某,方才得知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赵某和男子柳某通过网络认识,后成为恋人,赵某前来天津投奔柳某,但柳某在酒店见到赵某后发现其和之前在视频中看到的差别太大,遂打消了和赵某继续恋爱的想法,并将赵某拉黑后消失不见。

赵某又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李某,其告诉李某自己被骗了,身无分文,连回家的钱都没了,要求李某为其开房,并为其购买返程机票。李某答应后在某酒店开了房,但见到赵某后也打消了与其发生关系的想法,并拒绝为其购买返程机票。

警方将以上补充侦查内容提交给了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女方多次供述存在矛盾,真实性无法核实;案发时是白天的酒店,男方并无限制女方自由的情况,女方有条件求救却并未求救;仅有的录音不足以证明男方使用过暴力。

综合以上,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男方违背女方意愿与其发生关系,强奸罪不成立,改判卢某无罪释放。

4、本案有哪些警示意义?

第一,谨慎对待网恋,尤其是盲目奔现。你真的不知道对方是什么样的人,就像本案中的赵某,大老远从福建来到天津,结果见光死,回去的机票都没钱买。

第二,作为律师,要学会从证据中找瑕疵。本案中,录音中女方清楚地表明“不要掐我脖子”、“你这是强奸等”话语。或许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铁证,但铁证往往更值得怀疑,律师的合理质疑引起了法院的重视,进而查明女方在关键问题上撒了谎。

第三,不要诬告他人,本案中的女方通过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已经涉嫌构成《刑法》243条的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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