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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挑战公诉方的鉴定意见——以福建念斌案为例(三)

 律师戈哥 2022-10-21 发布于河南


通常说来,专家辅助人并不是鉴定人,律师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主要目的不是提供一份新的鉴定意见,而是对鉴定意见发表专业性评判意见。即便是公诉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也不是重新作出鉴定,而是针对辩方的质疑,从有利于公诉方的角度,发表对该鉴定意见的评判意见,以维护鉴定意见的权威性。既然如此,律师就应对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聘请途径、出具意见的方式、出庭作证方式等有着较为精确的把握,确保专家辅助人发挥最大的作用。

首先,来看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定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允许控辩双方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意见发表专家意见,目的在于给予新的专业人员参与诉讼、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机会,避免法院偏听偏信,受到不正确、不权威的鉴定意见的误导。既然如此,专家辅助人无论接受哪一方的委托,一旦出具专家意见或者出庭作证,就具有“证人”的身 份,所提供的专家意见也就具有“ 证人证言”的性质。

一般说来,证人是就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提供言辞陈述的诉讼参与人。但是,像专家辅助人这样的“特殊证人”,一般既不是案件的目陆证人,也不是了解案件事实的参与人。他们作为“专家证人”,是在案件发生之后,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通过接受控辩双方的委托或者聘请,才参与到刑事诉讼之中,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发表评判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专家辅助人所提供的“证言”,其实是一种“意见证据”,也就是对案件专门问题发表的专业意见。不仅如此,辩护律师协助委托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一般要对公诉方的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和进行挑战,其所发表的“意见证据”,还带有“弹劾证言”的属性。也就是说,这种证言并不是为了证明某一事实的成立,而是为了证明公诉方鉴定意见的不成立或者无权威而存在的。而恰恰是这种带有“弹劾” 性质的意见证据,才使得法庭对同一专门问题有了“兼听则明”的机会。而辩护律师通过提交专家辅助人的专家意见,或者说服法庭传召其出庭作证,也有了质证鉴定意见的有力武器。

其次,来看辩护律师应如何聘请专家辅助人。通常说来,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作出严格的限定。其实,即便是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我国法律也没有对其鉴定资质作出整齐划一的严格限定。在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限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的情况下,唯有那些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人才能充当司法鉴定人,也只有那些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才能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否则,其他人员或者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有可能被法院排除。但是,在那些尚无专门人员和专门机构被授予鉴定资格的前沿领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院也可以委托暂时没有被授予鉴定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只不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在对其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审查之前,可以对其鉴定资格进行优先审查。

在资质限定方面,法律对专家辅助人的要求更为宽松。除了相关领域的司法鉴定人以外,那些不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都可以被纳人辩护律师聘请的视野。尽管如此,辩护律师也应谨记以下几点,要想说服法官接受本方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专家辅助人在业内的权威性是头等重要的因素。为此,在顾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辩护律师需要聘请较为权威的专家成为专家辅助人。至少,在业内的知名度、认知度和权威性方面,辩方的专家辅助人要明显高于侦查机关聘请的鉴定人。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那些工作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公立研究机构甚至高等院校的专业人员,通常更愿意接受委托担任鉴定人,而对律师聘请为专家辅助人一般都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遇有此种情形,律师应采取灵活机动的策略,对于这些权威的专业人士确实不愿意出庭作证的,可以邀请其出具专家意见;对于这些人士不愿意出具专家意见的,可以邀请其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意见,就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向其请教。当然,真正愿意出具专家意见或者出庭作证的,往往是那些在体制内已经退休的资深专家,以及部分不介意接受律师委托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

从长远来说,一个长期从事某些专业领域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刑事辩护律师,也可以考虑与一些科研机构或专业人士建立较为稳定的工作关系,聘请其长期担任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的专家辅助人。例如,在会计审计、金融、证券、税收、知识产权、环境污染、电子商务等领域,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本律师事务所将有关专家聘请为顾问,邀请其定期就涉及相关专业向题的案件进行专家论证,召开咨询会议,从而建立较为密 切的合作关系。这样,在一些重大、 复杂、疑难的案件确实需要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时候,辩护律师就可以优先从这些专家中加以遴选,或者通过这些人士及时发现相关领域的其他权威专家。

再次,专家辅助人提供专家意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具书面的专家意见,二是出庭作证,当庭发表针对鉴定意见的专家意见。通常情况下,邀请专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是辩护律师发挥专家辅助人作用的第一步。在庭审前的准备阶段,特别是庭前会议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及时向法庭提交这类专家意见,以作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专业根据。遇有法庭对鉴定意见产生疑问并对专家意见产生兴趣的案件,律师也应及时提出要求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以便说服法官当庭听取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无论是出具专家意见,还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都应当对专家辅助人所提供的专家意见予以精准的把握。原则上,辩方专家辅助人主要针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发表评判意见,目的在于质疑乃至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使其不转化为定案的根据。有鉴于此,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专家辅助人发表专家意见:一是鉴定人、鉴定机构的法定资质及其是否与案件存有利害关系;二是作为鉴定检材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有真实可靠的来源,是否受到污染,是否具备鉴定的条件;三是鉴定的过程和专业依据是否存在科学的基础,是否符合相关的专业操作规范;四是鉴定意见是否超出了本专业鉴定的范围;五是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等等。律师一旦发现鉴定意见在上述任何一个问题上存在缺陷,都可以当庭提出排除该项鉴定意见的申请。

最后,对于出庭作证的专家辅助人,辩护律师应当按照交叉询问的规则进行有效的发问,以达到削弱乃至推翻鉴定意见的效果。对于本方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辩护律师应当按照“主询问”的原理,通过连续不断的发问,令其陈述对鉴定意见的质疑和异议。在公诉方提出“反询问”之后,辩护律师还应进行“拾遗补漏”的发问,以便维护其专家意见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而对于出庭作证的控方专家辅助人,辩护律师则要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对其实施“反询问”,也就是带有质疑和挑战性质的质证。辩护律师可以利用本方专家辅助人提供的知识和信息,对控方专家辅助人的陈述进行反驳,揭露其矛盾,质疑其权威性,说明其缺乏可信度,最终目的在于论证鉴定意见存在纰漏和瑕疵,不足以被采信为定案的根据。

考虑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允许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进行当庭对质,对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的发问和质证只能分别进行。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制订有针对性的发问和盘问计划,对于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充分发挥“反询问”的作用;而对于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则发挥“主询问”的功能。通过上述一正一反的交叉询问,辩护律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质询的效果,使得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受到强有力的挑战,并说服法官在专家提出相反意见的情况下,摒弃有重大漏洞的鉴定意见,避免受到这种鉴定意见的误导,以至于作出无根据甚至错误的司法裁判。根据很多律师的经验,对于出庭作证的本方专家辅助人,律师在开庭前要做好必要的“辅导”工作。这种“辅导”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向其讲解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尤其是法庭审理程序的基本流程;二是向其说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角色定位,尤其是与鉴定人的区别,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专家意见的方式和意义,消除其经常 出现的“出具一份新的鉴定意见”的不当认识;三是必要时组织一场模拟庭审演示,安排不同律师分别充当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角色,对专家辅助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演练,使得专家辅助人经受一下模拟性交叉询问,从而对法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具有事先的应对之策。经验表明,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对于律师的辩护既是一个重大的机遇,又可能是一项严峻的挑战。唯有做好庭审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将专家辅助人转化为重要的辩护助手,才能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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