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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挑战公诉方的鉴定意见——以福建念斌案为例(二)

 律师戈哥 2022-10-21 发布于河南

2013年7月26日,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休庭期间,经过辩护律师的积极努力,六位毒物鉴定领域的专家出具了《关于念斌投毒案理化检验报告及法医学鉴定书的专家意见书》。六位专家除了张继宗、肖宏展、胡志强以外,还包括了宋朝锦(北京通达首城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室主任)、麻永昌(原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和王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研究人员)。六位专家认为,本案是一起急性食源性中毒案件,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应当是毒物含量最高的检材。如果在刷洗干净的炒菜铁锅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如果在死者心血和尿液中检出了氟乙酸盐,而在中毒死者的胃、肝组织中检验不出氟乙酸盐,只能说明其检验结果是错误的。“本案认定系氟乙酸盐中毒缺少实验室有关毒物检验的实证依据。由于一系列检材提取、送检、检验程序以及检验性质认定上的明显错误,所有检验结果都是不科学、不真实、不可信的。导致本起中毒事件的毒物目前仍然没有查清。”同时,“从这些检材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的结论是不规范、不科学、不可靠的,因为不能排除检测过程中的污染和残留对检材的干扰”。

辩护律师随即将该专家意见送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2月,在休庭期间,张燕生律师与被告人的姐姐念建兰经过认真研究,了解到“香港有亚洲最好的毒物鉴定专家”,几经周折,找到了香港特区政府化验所前任负责人莫景权,把福建公安机关制作的全部检验鉴定意见和全部质谱图交给了他,委托他以独立专家的身份对这些鉴定意见和图谱重新进行检验。莫曾经是澳大利亚化学学会的院士及特许化验师,曾受聘担任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政府化验所高级分析员,后来又到香港担任了10年的香港特区政府化验所高级化学师,主管该化验室毒理学组。他在毒理学界有着非常高的声望。

据张燕生律师回忆,拿到莫的审查报告后,又与莫进行了交流。莫非常坦诚地认为,念斌案辩方律师委托的国内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写得非常好,非常精彩,对其中的观点他是赞同的。他非常震惊地发现,当“详细检查参考资料(检验报告)包括质谱图后,发现以下的图谱出现非常严重的矛盾”。这句话,莫在报告中使用了红色的字迹。这些“非常严重的矛盾”是指:

(1)分别被标示为“俞攀的心血”以及“呕吐物”的样本,两者质谱检测显示为同一 个样本。

(2)分别标示“俞悦尿液”和“标样”的两张质谱图,“皆源自同一样本,只是在不同的滞留时间做取样而已”。换句话说,福建公安机关竟然使用实验室测试用的标准的氟乙酸盐样品冒充死者的尿液。

从这两张质谱图上,同样可以清晰地看到分别写着“俞悦尿液”和“标样”字迹的两张图谱上,检验的时间分秒不差,都是2006年7月29日10点55分,检测的时间长度都是8.99分钟,唯一不同的是“俞悦的尿液”是在仪器检测行进至7.521分钟时截取的图谱,“标样”是在仪器检测行进至7.536分钟时截取的。“这两张图的检材肯定是同一个东西”,莫先生非常肯定地说。“他们把检测物打进机器,机器开始自动检测,然后他们在机器检测的不同时间段截取了两张图”,莫先生进一步解释。“氟乙酸盐峰值上的变化,是随着机器检验时间的推移面发生的变化,这并不影响它们就是同一物质”。

莫景权的结论是:“基于整体分析的结果,由于现场(如粉末、黄色液体,以及用以煮食的水等等)以及呕吐物中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

取得莫景权的报告后,张燕生律师如梦初醒,找到了反驳公诉方理化检验报告的有力依据。在后来庭审中发表的辩护意见中,张燕生以莫景权报告的内容为依据,当庭指出:鉴定机构把标样当作了被害人的尿液、心血、呕吐物等检材;鉴定机构对检材的处理操作不规范,缺乏唯一性标识,把同一个质谱图标记为不同的检材,把标样当做检材,严重影响检材的准确性,上述物证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相关判定标准,检验结论不可信。

2014年6月25日至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辩护方和公诉方分别聘请了新的专家辅助人,这些专家辅助人再一次围绕着理化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发表了专业意见,接受了控辩双方的询问。在法庭辩论阶段,张燕生律师以及其他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法庭对辩护方专家辅助人的观点予以认可,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书,原判认定两名被害人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主要依据是在被害人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检出了氟乙酸盐成分,与其中毒症状相符。法院认为,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两名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系氟乙酸盐中毒,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因在于,标注为被害人尿液和标注为标样的两份质谱图相同,有悖常理;分别标注为被害人心血、呕吐物的两份质谱图也相同,同样有悖常理;根据被害人心血、尿液检材的检验数据,能否判定检出氟乙酸盐成分,双方聘请的专业 人员存在意见分歧, 因此从上述检材中检出氟乙酸 盐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认定二被害人中毒原因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来信。

由于成功地推翻了公诉方理化检验报告所认定的二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事实,本案的关键证据链条也就全部中断。辩护律师通过运用专家的经验和智慧,历经艰辛和波折,最终取得了无罪辩护的成功。

笔者之所以较为详尽地介绍念斌案的辩护过程,是因为一般读者容易关注法院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论,而对律师寻求专家帮助的过程没有足够重视。尤其是律师与体制内退休专家的数次沟通、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作证以及律师向香港专家求教过程中取得的巨大突破,成为本案取得突破的关键因素。在貌似个性化十足的辩护过程背后,其实隐含着一条普遍的辩护经验,那就是面对公诉方破绽百出的鉴定意见,律师应当借助专业人员的智慧和经验,尽快取得专家的支持,找到公诉方鉴定意见的致命缺陷,并通过出具专家意见或者专家出庭作证的方式,一举推翻这种鉴定意见,至少也要说服法官对该鉴定意见的可信性、科学性、权威性产生合理的疑问,从而为最终推翻公诉方的指控罪名奠定基础。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通过专家辅助人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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