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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事故追责法人冤不冤

 安全设施设计 2022-10-21 发布于河南

企业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一般都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有些人说事儿又不是他直接去做的,都要追究这样的责任有点冤。

2020829日临汾市襄汾县聚仙饭店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

祁建华作为聚仙饭店经营者,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被刑事拘留。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聚仙饭店建筑结构整体性差,经多次加建后,使宴会厅东北角承重砖柱Ⅲ长期处于高应力状态,最终该承重柱因无法承受相应的应力造成坍塌。

也就是说该饭店的建筑结构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然而在经营者的努力下,还是强行对该场所进行了经营,最终酿成了惨剧。

从这个事故情况来看,经营者也可能不知道建筑结构不满足要求,但是这并不能减轻经营者责任。

我们不可能要求企业法人对该企业的安全状况完全掌握,但是他可以找专业的机构协助他了解安全状况,找相应能力的人去进行安全管理,并没有要求安全管理,各个方面都要由法人代表来完成。

如果法人代表不愿意花这个钱,不去找或者是找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能力不足,那么所有的责任也就必须由他自己来进行承担。

有人说如果找的专业机构和专业能力都可以呢?如果做的都很好,纯粹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那就不是安全生产事故,还担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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