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 1、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 言外之意,就是你可以不在庭前和盘托出你全部的底盘,特别是你的证据,你可以庭上再出示你的证据、你刚发现的证据。你可以,对方也可以,这太正常了,任何人也不想在比赛前把自己所有的招数告知对方。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你庭前一定要把所有证据先交上去。 2、当事人经过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经法庭许可,就是经承办法官的许可,不然不让你问,问了等于白问。你需要问这个法官,能不能问问谁谁谁,法官说可以,你才可以问。为什么要有这个程序?在于疑问句的使用,答案决定权主要在于这个法官,法官需要控场的,而且大量的当事人问着问着就跑题。 3、当事人申请法院重新调查取证或者鉴定,法院决定允不允许 一般不允许,除非法院之前的调查取证什么都没取得且没穷尽合理办法、鉴定意见离谱让双方都不满意等还有大机会启动。不允许在于,司法资源的局限性和法院对其司法权威力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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