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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阳台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我家住在瘦狗岭 2022-10-22 发布于广东
封阳台要谨防高空坠物等法律风险。

  采用铝合金门窗封闭阳台正成为不少市民改善居住环境的选择。广州地处沿海,台风较多,封阳台的安全性如何保证?一旦发生高空坠物或安装过程中出现事故,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些问题一直为不少住户所担忧。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和相关行政部门均没有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封闭阳台,虽然“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有些物业公司常常会依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拒绝业主封闭阳台的申请。结合法院具体判例,相关法学教授和律师向记者介绍了目前封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提到了规避这些风险的建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武威

  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忧子、武威

  新楼盘:封阳台需统一材质颜色

  记者调查发现,在广州的一些新楼盘里,封闭阳台的流程比较规范。

  今年5月,张华(化名)在番禺区的新房收楼,办理相关收楼手续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要求张华和其他业主必须签署一份《广东省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就提到“阳台不得随意封闭,不得集中或超负荷堆放物品”。

  但张华表示,因该楼盘临街,东西两侧都有主干道,小区新收楼的不少业主都希望封闭阳台。“经过3个月的磋商,现在物业终于有了结论:可以封闭阳台,但必须按照样板间的封闭样式来搞,材质要统一,颜色也要统一。”

  记者随后来到该小区物业公司核实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经过物业、开发商与住建部门沟通,业主现在是可以封闭阳台的,但材料和颜色必须要统一。“除了可以选样板间的那家公司来做,业主到市场上选择其他的商家也可以,但必须要使用统一的颜色和材质。装阳台之前还要签署一份协议,提供商家的营业执照和安装师傅的高空作业证书。同时业主还要交5000元押金,安装好以后我们会进行验收,符合我们的要求我们再把钱退给业主。”

  “物业这样管理我觉得比较人性化,毕竟封阳台一旦玻璃掉下去是很大的隐患,大家按照统一规范来弄也会比较放心。”张华说。

  而在一些楼龄比较久的小区,记者常常能见到五花八门的阳台封闭样式。某楼盘业主乔女士介绍:“我们小区物业没有不让封阳台,但也没说要怎样统一封,一切都是根据业主的喜好。所以我们小区各种颜色的阳台都有。”

  法律界人士:施工时一楼需做好围蔽或提示

  前不久,广州市司法局公众号“广州普法”发布文章《小区业主封闭自家阳台,物业却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原状”!二审法院:不支持……》。该文章介绍,成都一位业主在新房收楼时签署了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约要求业主原则上不封闭阳台。但该业主的房屋临近马路,因此他私自决定封闭阳台,物业得知后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双方因此对簿公堂。一审法院支持物业“恢复原状”请求,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恢复原状”请求在法律上既没有明确规定,物业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等,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于海涌谈到该案时表示:“两个法院的判决侧重点不一。一审法院认为,既然有业主们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作为业主就应该遵守;而二审法院的判决我认为更加妥当,鉴于阳台属于专有部分,因此要不要封阳台应该由业主决定,若是违章建筑,应该由行政机关来进行违章执法而非物业。此外我认为,阳台属于家庭的专有部分,这种管理规约本身设计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我认为该案中,管理规约对专有部分采取了统一管理的方式,没有考虑某一业主特殊的合理需求。”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挺俊是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方面的专业律师。他认为:“目前国内确实没有法律禁止业主封阳台。但这个案件有一定特殊性,一审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执行并无太大问题,而二审法院考虑的是房屋面对马路,有噪音和粉尘污染,假如该房屋是面对花园,或许依然会按照一审来判。所以我认为,该案例不能成为各地直接参考的判例。”

  为避免高空坠物侵权风险,肖挺俊认为:“首先,业主装修应该按物业公司要求或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装修手续,而物业公司应该要求业主、施工工人提供相关的高空作业资质等,同时在审批过程中,物业也要做好安全提醒;其次,业主须对施工现场做好清理,避免有关物件坠落产生安全事故;再次,施工过程中业主应该在一楼进行围蔽或做好警示提示。最后,物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巡查,并进一步做好安全提醒。总而言之,各方共同努力,将会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发生。”

  封阳台前签免责协议,法律是否支持?

  那么,施工后期如果出现铝合金或玻璃脱落导致高空坠物,业主能否在事前签署协议,要求由商家全权负责善后呢?

  于海涌表示,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几乎很难完全让封闭阳台的企业来负责,业主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业主方也有可能是使用不当造成脱落,很难通过举证完全摆脱关系。而现实中不太可能有企业愿意签署这样的协议。

  肖挺俊则认为:“高空坠物侵权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涉及高空坠物人身侵权,侵权的主体是施工方以及业主,如果出现类似纠纷,两者都可能会作为被告;二,业主与门窗店如果签署该高空坠物责任分担协议,协议并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商家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和施工工艺都是符合相关标准的。如果因为施工工艺有问题或产品质量不过关造成后期的高空坠物侵权,那么依据该约定,商家应该承担高空坠物产生的后果,如业主先行垫付了相关费用,则可通过该协议向商家追偿。”

  此外,住户能否与商家事前签署协议,要求商家全权负责工人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于海涌表示:“施工安全事前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工人是专业人士,首先要自己保障安全。除非是施工环境本身有潜在风险,而业主又没有告知施工方,否则这样的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肖挺俊认为:“对于业主方而言,施工安全事前协议的签订将有利于降低自身的风险,这也能倒逼商家采取更多措施降低发生事故的风险;但不能说该协议签订后,业主就完全没有法律风险,业主方还是要做好施工现场的清理及前期施工工人的资质审查等,且保证施工场地符合施工条件,并做好相关安全提示,以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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