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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男子在装修新房时,将自家的阳台封闭,得知情况后,物业

 咪斯头儿 2023-08-22 发布于四川
四川成都,一男子在装修新房时,将自家的阳台封闭,得知情况后,物业要求其立即拆除,男子认为物业无权干涉,并未听其劝阻,可万万没想到,物业竟将男子诉至法院。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先生居住于四川成都,作为老成都人,高先生对火锅可谓是情有独钟,大学毕业后,高先生并未选择像其他人一样到大城市中创业,而是贷款斥巨资在成都繁华市景开了一家大型的火锅店,在开业前高先生就曾对服务员培训:务必保证火锅食材新鲜、干净、卫生。

由于高先生的火锅店价格便宜,而且环境良好,再加上各种优惠政策的推出,刚一开业就吸引到许多顾客前来光顾,看着火锅店人头攒动,高先生也是笑的合不拢嘴,每天虽然忙忙碌碌,但是看到银行卡余额与日俱增,高先生只觉得累并快乐着。

有钱之后的高先生首先做的便是改善家人的居住环境,并在当地一家高档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28楼的住宅,拿到新房钥匙后,高先生便开始委托装修界的朋友为自己设计、装潢,在朋友的介绍下,高先生最终确定一套欧式装修方案,与此同时,朋友还建议高先生将家中阳台封闭,这样不仅能够增加室内空间,而且还能保证室内的干净整洁。

由于高先生忙于工作,随后便将家中装修、封闭阳台等事宜全权交给朋友来做,只有在晚上打烊后高先生才能有时间来新房中验收、查看,朋友是装修老手,高先生也比较放心,短短两个月的时间,朋友便通知高先生装修已经完毕,并邀请高先生及其家人来到新房中验收。

经过查看,高先生对新房装修较为满意,并向朋友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众所周知,新房装修后需要一定时间来通风透气减少甲醛含量,为此高先生并未着急入住,可是刚刚过去几天,高先生就接到物业电话,物业声称:高先生家的阳台属于违章建筑,需要尽快将其拆除。

面对着物业公司的通知,高先生并未做任何回应,在高先生看来:房子是自己花钱购买,属于自己的私人产物,既然是房产证名字为自己,那高先生作为房主就有权力随意改变房屋的布局和结构,只要不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即可。

可物业却不认同高先生的想法,据物业反馈,高先生在入住前就已经签署了物业印发的临时管理规约,在规约中明确规定不允许住户私自封闭阳台,如果想要封闭,则需要征得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目前高先生私自加装阳台,并未经过业主代表同意,再加上高先生私自加装阳台,会引起其他住户的纷纷效仿,到时候物业管理将会陷入一片混乱,所以理应拆除。

双方虽然经过多次沟通,但是物业和高先生均不同意让步,物业执意要求高先生拆除,但高先生却以阳台合理合法为由拒绝拆除,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物业一纸诉状将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高先生立即拆除,

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怎么看呢?

@一案一论

1.规约明确规定私自加装阳台需经2/3业主同意,所以高先生理应拆除。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规约中明确规定了:“如需封闭阳台,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面积和户数均需达到两个2/3以上业主的同意,并按统一方案实施,业主不得擅自封闭阳台。”

据物业反馈,在入住前所有小区业主都需要签署入住前的规约,规约明确规定不允许业主私自封闭阳台,而且物业提供的协议上还有高先生的亲笔签名,按照正常道理来说,高先生应当严格遵守规约中的要求和规定,如果想要封闭阳台应该采取入户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征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

2.高先生私自封闭阳台,并未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利益。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也对建筑的布局和改造进行过相应的规定,业主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权利,但是在行使所有的权利时,不允许侵犯到其他业主的利益,更不允许影响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在本案中,高先生加装阳台并未影响任何住户的正常生活,更未侵占到任何住户的合法利益。

除此之外,法律的地位要高于地方法规和物业法规的法律效力,既然高先生并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那法院也不能仅仅凭借高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规约便要求高先生将阳台拆除。

3.高先生封闭阳台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应当支持高先生的做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除此之外,法律要求业主不允许将未设防水的房间或阳台更改为卫生间、厨房等,具体到本案,高先生也仅仅是将阳台封闭,其中并不涉及到防水、卫生间等问题,所以高先生的做法并不违法,综上所述,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高先生胜诉,可以依法对其阳台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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