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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征集】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monicyuan 2022-10-23 发布于北京

 为深入推进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参考外地相关做法,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0月8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02172791@qq.com; 

二是通过邮寄方式将意见寄至: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129号,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01室收(电话0558-5123993),并在邮封上注明“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日

亳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依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皖自然资〔2020〕157号)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亳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上市交易,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适用本办法。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住宅用房,主要包括:

1.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

3.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房、棚改房等保障性住房;

4.个人自建住房(已办理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

(二)办公、商服等其它用房。

二、补办出让手续时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一)对于住宅用房,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按房屋所处土地级别现行基准地价的1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出让价款=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10%。

(二)办公、商服等其它用房,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时,按房屋所处土地级别现行基准地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出让价款=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基准地价×50%。

三、保留划拨性质时的土地收益缴纳标准

对符合交易条件的住宅用房,申请上市交易时,可在转让方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后,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办理转移登记。土地收益按税务部门核定的交易评估价的1%收取。

四、其他

(一)对于划拨土地上的商品房(包括现状用途为住宅、商业、办公等类型),根据个人自愿,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出让手续。

(二)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地价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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