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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部队名义做商业营销宣传如何适用法律?

 璞琳说法 2022-10-24 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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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部队名义做商业营销宣传如何适用法律?

黄璞琳

2022年6月20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236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那么,对于违反前述禁令,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予以查处

《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明确指出,之所以严禁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是为了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

因此,对于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首先应当认定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构成“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商业广告,由市场监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施行政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广告主违法所得。其中,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九条有关“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广告主违法所得。

对于经营者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商业广告以外的方式,如现场促销方式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的,首先应当认定其违反国务院《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由市场监管机关依照该条例第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其中,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九条有关“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八条、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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