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徐某系杨某的女儿,因母亲杨某患有脑梗塞行动不便,2019年5月,原告同母亲杨某与被告某老年公寓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约定该老年公寓向杨某提供养老服务,护理等级为3级并确定了护理范围,每月7988元。签署合同当天,公寓为杨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安排其住在403房间,该房间系套间,杨某住在通往阳台的外间。 徐某每半个月到公寓看望一次母亲,母亲入住公寓后状态良好。然而,2019年8月的一天,女儿徐某突然接到老年公寓电话通知,说母亲杨某被发现坠楼身亡。公安调查确认杨某系在入住公寓期间死亡,系因其攀爬所住房间的阳台坠楼,导致死亡。涉案房间门锁钥匙孔在房间内,上无钥匙,锁的暗销在房间门外。 后徐某与老年公寓商议赔偿事宜无果,遂徐某起诉老年公寓,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费用,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4万余元。 原告徐某认为:是公寓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因而导致母亲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老年公寓辩称:被告已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进行了危险告知警示,双方约定对杨某的护理等级是三级,被告的注意义务是很低的,与专人护理的级别是有区别的。入住期间被告没有发现原告母亲杨某有任何精神异常,状态良好,原告母亲杨某的死亡不是被告护理不当造成的,双方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母亲的死亡纯属意外。 【法院观点】 本案杨某意外坠楼死亡,提供服务的老年公寓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徐某提供母亲杨某的病例,杨某虽患有脑梗塞曾住院接受治疗,但出院记录中未写明杨某行动不便。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也未约定杨某需不间断护理,也未约定如厕、移动等护理。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攀爬阳台存在危险,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老年公寓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故杨某对其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 如涉案的403房间门锁反装,会导致在外面锁住,室内人无法打开房门的情况发生,门被反锁限制了居住者的行动自由。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在平时夜晚有锁住房间的保障安全等行为,其在安全管理方面存有的瑕疵。酌定被告老年公寓对因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补偿责任。 【案例分析】 补充责任是我国立法中特有的法律责任承担形态,补充责任实际上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其提出的意义不仅不至于使补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过重,而且有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具有第二顺位性和承担责任的“相应”性。 补充责任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类似:主观过错、不作为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1)补充责任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但一般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主观过失是指是指义务人应当预见其行为的侵害结果而未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正是因为主观过错是过失,且不是重大过失,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才具有合理性;(2)产生的损害结果更多的体现为不作为行为,这种不作为不能单独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是为其他的致害行为创造了条件。(3)补充责任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必须有因果关系,否则谈不上存在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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