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双方结婚买房,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案例解读

 任哲律师 2022-10-24 发布于陕西

·

丽(化名)在2018年与小王结婚,婚前,小王(化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屋首付款50万由小王的母亲代为支付。双方结婚后,小王的母亲一次性将剩余的房款150万替小王还完了。房款还完之后,小王用工资每月以3000块钱向母亲偿还借款。

截止2022年3月,小王共向母亲偿还了144000元,3月1日,小王打算与小丽离婚。那么在本案中,小丽是否有权要求取得这套房产的所有权呢?如果不能,小丽能够获得多少钱的补偿呢?笔者将在下文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分解回答。

1.涉案房屋的产权归谁?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3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涉案的房产是在双方结婚前登记办理在小王的名下,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为小王一人所有,而且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2.如何认定小王母亲替小王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性质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结婚前,父母为男女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小王母亲替小王支付的这笔房屋首付款应当认定为赠与。

3.如何认定小王母亲在婚后替小王偿还所有房贷,并要求小王给她还款的行为呢?

笔者认为,小王母亲与小王的这个行为形成了普通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由小王先借母亲150万元,用于偿还剩余房款,然后以每月3000元的金额分期向母亲偿还借款。

4.小王婚后向母亲的这15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

笔者认为,因为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男方一人所有,所以,因归还房产而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小王的个人债务。如果房产归男方一人,但因房产所产生的债务却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不公平。

5.那么小王用工资向母亲偿还个人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1062条的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王的实际上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个人债务的。

6.如果小王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债务,小丽在离婚时能够要求返还吗?

这个得看小丽对此是否同意,如果小丽对此同意,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小丽就无法要求小王补偿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款项。如果小丽不知情,那么小丽就可以要求小王补偿其已经偿还的那一部分款项。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是,应当一人一半,小王擅自处分了小丽的那一部分,属于无权处分,应当予以返还。

讲到这里,有人就提出反对意见了:“不对啊,我记得法律不是规定,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吗?怎么按照你的分析,女方一毛钱都要不到了?”

我们首先看一下上面那位反对者所依据的法律,我国《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请注意,在这条法律规定当中,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的前提是,双方偿还款项系“银行贷款”。因银行贷款为金融借贷,具有投资属性,所以法院会支持增值部分,而向亲戚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并非银行贷款,具有人情伦理的色彩,因此,小丽很难支持房屋增值部分。

对于此案,你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评论。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